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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7日01:30  法制日报

  □关注行政强制法草案四审

  ????本报记者 陈丽平

  “行政强制法应突出强调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要把握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强调。

  任茂东委员说,行政强制法必须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要通过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具有强制权的行政部门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任茂东委员建议,本法要更好地把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问题。

  李重庵委员也认为,这部法律要把握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一方面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提供足够的权力,保证政府的效率,维持正常的秩序;另一方面对公民权利要给予保护,特别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强行限制要谨慎。

  “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本法中应当规定得再细致一些。”李重庵委员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给予救济的渠道。

  ????扣押易腐物品应特别规定

  草案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期限不能笼统规定为30日。”金硕仁委员说,如果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长时间扣押、查封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因此,应针对不同物品分别作出规定,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允许提供等价值的其他担保物。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认为,不能简单地用“三十日”进行限制,有些物品保存不了那么长时间,所以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要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对公民、企业权益的不当损害。

  李重庵委员则认为,对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应规定得再细一些,不能一延长就是三十天。而且要强调程序的要求,比如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当事人实现这一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延长期限的决定,应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严以新委员提出。

  ????明确行政赔偿的具体标准

  草案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这一条规定中没有明确行政赔偿标准。”金硕仁委员认为,没有标准将来不好执行,建议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黄燕明委员说,但是在表述中应明确或者细化“情况紧急”的范围,这样更有利于执行机关对行政强制的把握,也有利于维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任茂东委员建议,删除“当事人同意”这个条件,改为“情况紧急的除外”。

  他的理由是,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对相对人利益的限制和剥夺,让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作出真实的“同意”表示是难以想象的,这种规定有可能造成相对人“被同意”,与立法本意、立法宗旨相悖。而且,即便排除这个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怎么判断相对人是否“同意”呢

  ????强拆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草案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规定应有明确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严以新委员说,如果公告只有三五天时间,对当事人来说时间太短了。

  侯建国委员则提出,在草案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中,应该对各种执行的过程有明确的最短时间限制。比如,草案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决定。”这里就应该明确规定,催告结束后,当事人几天之内仍不执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决定。

  ????再次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

  行政强制法草案此前在2005年12月、2007年10月分别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三十次会议进行过两次审议。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

  “社会比较关注这部法律。”李重庵委员说,本届常委会在两年前曾将当时的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这部法律很重要,立法时间也比较长,而且在这个期间内,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再向社会公布一次。这样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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