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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情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7日01:3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王家梁通讯员王洪松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制定《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五种情形。

  这五种情形为:可能判处无罪的公诉案件、死刑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合议庭对事实认定及定性与起诉分歧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形案件。

  意见还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前进行充分准备,必要时可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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