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阳 董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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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近日收到多位司机反映,在江西上饶弋阳县、横峰县、万年县等地的中国石化加油站,柴油定时限量供应,如果司机想多加油,必须要在加油站内的易捷便利店购物,才能保证需求。那么,加油站强迫司机加油时购物违反了哪些法律呢?
首先,加油站强迫司机加油购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自愿、平等买卖商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基本原则,交易关系的成立也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任何强买强卖、强行搭售或者采取胁迫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从前述新闻来看,加油站有强迫司机加油购物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其次,该行为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司法实践中,对强买强卖行为给予治安处罚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强买强卖交易额100元以上的;二是多次强迫他人交易的;三是有暴力、胁迫威胁他人倾向的交易。从加油站的行为来看,其多次强卖且金额已经超出100元,行为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情形,公安部门应当给予治安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最后,该种行为还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六)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就前述新闻反映的事实来看,加油站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内容,起码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二)、(三)、(四)的要件。如果按每天前去这些加油站加油的车辆100辆计算,加油站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司机交易的次数远远超过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肯定不止2000元,违法所得数额也肯定不止2000元。所以,加油站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