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广新开发的游乐项目,游乐场找来员工当游客试玩,不料员工在试玩的过程中脚部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该游乐场赔偿员工高某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
一游乐场开发出一项新游乐项目,名为悠波球。游客进入悠波球场后,可以从小山顶草地滚至山脚下。为推广悠波球,游乐场找来在其公司做临时工的高某充当游客,试玩悠波球,并将试玩感受告诉其他游客。不料,高某在玩悠波球过程中脚部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游乐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多元。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当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乐场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其管理者对游客的人身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担责。该案中,高某在游乐场试玩新游乐项目受伤,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游乐场新开发了游乐项目,在没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的情况下,就让高某乘玩,造成其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审查核实,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令该游乐场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
(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