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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功能与价值的再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1日08:30  法制日报

  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之宪法,但现实中又往往沦为应付登记机关的官样文章,因而有必要对其功能和价值进行辨析和再认识。章程不仅是一个逻辑性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解决机制,其目的是最终实现效率、公平和交易安全的统一

  □潘文军

  公司章程的概念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立法中,章程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成员有约束力的内部规范;一般由设立人规定在设立合同中,合同成立后生效;作为一规范性的法律规则,它仅对加入社团从而自愿服从这些规则的人有效。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公司章程含义的理解则不同,表现类型也有异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公司章程由两个文件组成: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这两部分涵盖了不同的内容,分别为公司的“外部宪章”和“内部宪章”。“外部宪章”规定的是公司中最重要的事项,一般是公司章程根本性的必备条款,内容“简单得可以方便地印在一张明信片上”;“内部宪章”主要规定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内容具有任意性,被视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但其总体内容实质上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基本一致。

  综而言之,公司章程的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一般是对于公司及其运作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三是由发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经早期股东的全部或大多数同意;四是有实质意义上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实质意义上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运作的规范;形式意义上的章程是记载上述规范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的功能解析

  公司章程的一般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加以联合、登记注册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它所确立的规范不仅调整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且规制公司的具体行为,使具有合乎目的和组织结构的公司在制度环境中最大化逐利;而且协调投资主体,使多元利益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内,从公司组织机构的选择上,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和义务界定上以及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转上,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公司作为由不同资源所有者结合而形成的组织,目的在于通过协作劳动,创造出比单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单干更高的效率。所有侧重于经济的组织都以增进其成员的利益为目的,其特有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假定一个组织的成员拥有共同利益,他们显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公司就是由拥有不同利益倾向的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组织,体现着不同的利益格局: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追求每股盈利最大化;管理者追求个人报酬最大化;职工追求薪金和福利待遇最大化;公司债权人追求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安全最大化;社会公众追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最大化;政府追求公司对国民经济促进最大化。法律的功能就是对上述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控,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希望以正式制度来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意志。章程正是这种制度的最典型表现,它可以通过降低公司行为的成本,提高效益来实现公司不同利益主体发展的目标。良好的法律制度总是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力图最大化地保护社会财富,使社会财富不被随意破坏,使社会财富被恰当使用或被最经济地使用。章程通过提供一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为公司设计适当的行为模式,为一切创造性活动提供广大空间,从而使公司可以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同时在程序上,章程为公司提供最简便、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以达到法律与其成员希冀的目的。

  公司章程的价值取向

  公司是社会化大分工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化分工的聚合体。对于公司的这种合作性,公司章程必须通过具体条款对股东、董事、管理者和职工予以法律规则上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在公司内部,成员对公司的投入要素有所不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投入资本,构成公司的物质基础;董事和管理者则投入管理技能,指挥公司的生产与经营;职工直接投入劳动力,是公司不可缺少的另一生产要素。可见,公司不再被视为仅由物质资本组成的单因素经济组织,而是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分工与合作是社会化生产方式不可或缺的两翼,公司成员只有通过合作劳动生产和实现公司的剩余,方可实现自己参与公司的利益目的。公司制度只有对协作劳动创造的财富及创造财富的复杂内部关系公平合理的分配并加以规定,才能保障有效合作的持续性和公司的存续。

  与此同时,公司又是特殊的社会共同体,追求多重价值并存。对于公司的这种社会性,公司章程也难以摆脱诸多社会因素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影响和约束。公司的外部经济结构包括了与消费者、交易相对人和政府的关系,在多种利益并存的结构中,尽管股东利益更具优先性,也并不能否定其他利益的存在。其实,股东利益最大化本身就包含着对其他利益的容忍,“股东利益最大化”并非“股东利益唯一化”。公司章程在延续股东作为公司利益核心的前提下,还直接体现了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并通过服从政府管理的方式实现与其他利益的协调。

  公司作为一种伟大的发明,其最原始的功能是筹集巨额资本———公司主要是解决出现在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而公司总资产中除去股东原始注入的自有资本外,借入资本在相当数量的公司中存在且比例较大。即便如此,公司仍只承认股东是最终的所有者,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公司法通过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强行法规定,强调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并维持对资本条款基本标准的调整,同时也通过公司章程的强行公示制度,向公司债权人公示公司信用度。当然也必须承认,尽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十分重视,但保护机制和规则设计却不甚合理,负载着立法者期望的担保功能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但社会正义始终是均衡各种社会关系的最终武器,只是社会正义有时以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正确认识和协调公司各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给予各方利益以均衡的保护,强化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实现,同时也建立债权人保护机制和规则,无疑是公司章程的一个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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