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向荣
在西游记中,蜘蛛精企图缠住唐玄奘西天取经的步伐;生活中,办理郭林伟抢劫、敲诈勒索一案时,他的“蜘蛛”文身却帮我将他送上了法庭。
2008年1月13日下午,郭林伟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乘坐出租车窜至李勇强的废品收购站,持刀威胁李勇强,索要现金9200元。2008年4月10日15时许,郭林伟又敲诈他人2500元。
2008年6月,郭林伟被抓获,但对抢劫一事却矢口否认。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郭林伟还是避重就轻,只承认敲诈的事实。经审查,我发现,被告人郭林伟涉嫌抢劫的问题,没有作案工具、赃款等重要物证,被害人李勇强及出租车司机刘文斌均辨认的是郭林伟的照片,而非本人。由于郭林伟到案时间距离抢劫时间较长,其外貌特征发生了很大变化,失去了对其本人辨认的条件。公安机关对是不是郭林伟实施了抢劫行为不敢肯定,怀疑另有他人。
多年的公诉经验告诉我,郭林伟应该就是作案人,但从证据角度分析,也觉得此案证据尚不充分,不排除辨认错误的可能。薄薄的一本证据卷我看了一遍又一遍,几乎能背下来。对有限的几份证据仔细对比分析后,我发现,被害人李勇强陈述、在场人李美勇证言、出租车司机证言均提到实施抢劫的人有文身,并详细描述了图案,以及所在的身体部位,三份证据证实的文身特征基本一致。如果郭林伟的文身特征与人证一致,不就能锁定被告人郭林伟了吗?
一天,我把郭林伟叫到我院进行讯问。被取保候审的郭林伟一身轻松,一脸无辜。我借郭林伟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之机,不动声色,悄悄对其双手进行察看,发现他手背上蜘蛛图案的文身格外醒目,与人证证明的内容一致,再察看他脖子后面,有明显的文身没有消除干净的痕迹,与被害人等人证实的脖子后面有文身的内容吻合。为防止这一十分关键的证据灭失,我当即要求公安机关对郭林伟身体的文身及文身消除部位进行拍照,固定证据。我院遂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郭林伟提起公诉。
2009年4月10日,案件开庭审理。果然如我预料的那样,法庭调查刚开始,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被告人郭林伟坚称自己没有实施抢劫。我首先从一个看似与本案无关的小问题开始发问,接着,我围绕着郭林伟的文身对其发问,他回答:“脖子后面的消了,其他还在。”我让他将文有蜘蛛图案的双手和留有痕迹的脖子当庭给法官察看。被告人郭林伟似乎意识到什么,但又不得不伸开双手,一个个张牙舞爪的蜘蛛图案让法官惊讶。
举证过程中,当被告人郭林伟查看其文身照片时,满脸虚汗。法官问他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他声若蚊蝇:“没有。”
随后的法庭辩论环节,我对证据进行了综合论述,指出,虽然没有被告人郭林伟供述,但其他证据已经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郭林伟就是抢劫李勇强的人,建议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林伟构成抢劫罪。
庭审后,慑于法律的威严,自感罪责难逃的郭林伟将近万元抢劫所得赃款交到了法院。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正义得以伸张,罪恶无处逃遁。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