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宪
最近,蒙古将本国最大国有煤矿10%的股票,共计15亿股,无偿发放给每一位公民,平均每人536股。细想起来,除了操作方式有点稀罕外,就共有共享的意图而言,有着普遍意义。
实现民生民富,政府首先要建立共有共享的理念,并以包括社会分红在内的各种方式实现共有共享。当然,社会分红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新加坡的政府盈余全民分享计划;又如,香港特区日前向全港每位18岁或18岁以上的永久居民派发6000港元现金。
早在1938年,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 (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就提出:“国家将从投入社会化企业的资本和土地获得利润。它可以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分红分给消费者,将另一部分作为对社会化企业的再投资。”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就是米德所谓的社会化企业的一种。米德的社会分红,是指每个公民没有任何其他条件,仅根据其年龄和家庭状况,就可以获得免税的社会红利。设立社会红利,能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基本的、无条件的收入来促进平等。同时,提供一部分不受劳动市场变化的影响的收入,来减小个人风险。
一般地说,解决和保证公民民生民富的来源,是四个部分的收入:劳动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于绝大部分公民来说,劳动性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然而,一方面,由于宏观经济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可能影响到他们的就业或收入增长;另一方面,不同时期存在的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将抵消一部分他们的名义收入增长,进而使实际收入增长相对有限,低收入者甚至可能为负增长。米德提出社会分红,即通过转移性收入,增加“不受劳动市场变化的影响的收入,来减小个人风险”,对于广大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就显得特别必要。
对于那部分创业者或自谋职业的劳动者来说,经营性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尽管这个群体最需要的,是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竞争环境,但获得类似全民分股的社会分红,是他们的公民权利。而且,实际情况表明,获取经营性收入的阶层并不等同于高收入阶层,他们中确有高收入者,但也有相当部分属于中低收入者。
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显著标志,是财产性收入日益成为公民的重要收入来源。然而,对于转型经济的国家来说,在社会财产的总量中,国有财产(亦为国有资产)占绝大部分,公民个人财产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尽管国有财产本质上为全民所有,具体地说,每位公民都拥有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但是,由于国有财产并不直接表现为每位公民所有,而是具体表现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所有,因此,提高公民的财产性收入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根据共有共享的理念,以及相关的经验教训,国有财产以分股的形式转变为公民个人股权后,可以设置较长的禁售期,甚至永久禁售,使之成为公民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来源。
在现阶段,共有共享的理念和社会分红的方式,都是为了解决和理顺国富和民富的关系,并且在存量和流量结合的基础上解决和理顺这一关系。无论理论的逻辑,还是现实的展开,都不可能得出先国富再民富的关系。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同步推进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的过程。
如果说新加坡和香港的做法仅涉及到流量(增量),那么,蒙古的做法就涉及到了存量。现实的情形可能是,蒙古的财政收支状况不及新加坡和香港,没有流量可分,只能动煤矿这个存量的脑筋。然而,如上所述,这其间的改革和发展意义是重大的、深远的。就像很多国家的改革主要是从增量起步,但最终要动存量一样,最终解决共有共享、民生民富,也一定要触及存量。唯其如此,以共有共享促民生民富才是可能的。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