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醉驾未必入刑?最高法副院长表态引发争议

  部分法律专家担心留下权力寻租空间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要求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责时应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说,刑法修正案(八)虽没有明确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追究刑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驾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的声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立即引发热议。醉驾入刑新规实施后,各地均有醉驾司机被警方刑拘,一些已被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最高法的声音,将如何影响地方法院的审判,又能否令这些醉驾司机“逃”过刑责?

  两个焦点

  对于醉驾严重扩大驾驶危害性,应予处罚而起到警示作用,法律界人士殆无异议。争议在于,何种情况、何种危害程度的酒驾,应予何种性质的处罚。

  定罪标准 应尽快明确

  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认为,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称“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属于“情节轻微”不好判定。“没有一个客观量化标准,老百姓理解有困难,办案机关也不好裁量。如果都由法官判定,裁量权也显太大。”他认为,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司法解释。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指出,新罪名刚实施会有磨合期,应尽快收集调研实际案例,出台一些指导性案例,做出一些司法解释。陈正沓认为,应该对不同醉驾行为做出具体司法解释,要如其他犯罪一样分成不同档次。“醉驾情形不同,也要区别对待,不能都是三个月的拘役。”

  行政处罚 不应排除

  陈正沓认为,对醉驾行为完全排除行政处罚也不妥,有违法律公平。对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有关结合刑法总则理解酒驾入刑的说法,他表示认同:“刑法分则的任何罪名都应该在总则的规范下,不能一刀切。”

  事实上在新规出台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等法学界人士曾对媒体表示,与其将希望寄托在修改《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上,不如首先加重行政处罚的力度。

  两派争论

  这是为公务员开的“口子”?

  支持派:

  是否入刑 应人性化考虑

  支持者赞同,称应在刑法总则的指导下,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驾者慎重追究刑责。

  田文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的是指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责。这说明最高法对待醉驾者用刑更为谨慎,这是非常正确的。在是否入刑问题上,更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

  陈泽宪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按照刑法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每个案件都要考虑具体情节、危害大小。具体案件不同,情节、事实也各不相同,且在不同的时间、环境、地段,例如在人群密集地和郊区空旷地带,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定罪时都需考虑。

  反对派:

  入刑后 公务员“损失大”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因此,张军的表态也被有的人批评为“有法不依”,甚至怀疑是特地为公务员开的“口子”。

  张金澎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从5月以来,各个部门对于醉驾都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如今出现的这个说法,必然会影响到基层法官对“醉驾入刑”这个事情的认识,会影响到审理、审判工作,他的级别在那儿呢!这种不同说法,也会让基层的交警、公安民警、法官产生认识上的混乱。按照他的说法,势必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这也是大家最担心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责;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公务员法》: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入刑还会影响谁的饭碗?

  企业员工

  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

  律师

  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醉驾新国标7月实施,检测标准不变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5月12日介绍,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过修订,今年7月1日实施。

  对比旧标准,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

  不过新标准的修订没有涉及饮酒、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原来的数值检测标准依旧不变。

  新修订的标准在今年1月14日已发布,具体实施日期为7月1日。在目前这个阶段,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

  链接>>>

  酒驾标准7年前确定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综合南方都市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