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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男子入室盗窃80元遭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7日20:0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柳州5月17日电(蒙鸣明 唐昭平)广西柳州市柳江县男子练某,因为入室盗窃80多元现金, 5月17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查获并刑事拘留,练某将成为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广西首个因入室盗窃少量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5月11日,柳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该县拉堡镇木罗村村民覃某的报案称:其家中被人入室盗窃,盗走现金3000多元,要求出警。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访问和现场勘查工作,经过民警的调查取证,证实覃某家确实被入室盗窃了,但在被盗财物的数额上,民警没有下结论。

  为了收集破案线索,民警走访了附近大量群众,并结合现场勘查收集到的线索,发现该村现年26岁的男子练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立即展开对练某的抓捕。经过精心布控,5月17日清晨7时许,民警在练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嫌疑人练某交代,11日凌晨,其发现覃某和家人外出卖菜了,于是通过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到了覃某家,在覃某家的抽屉当中盗窃得了80多元现金后,逃离了现场。

  鉴于练某交代盗窃的数额和失主报案的数额存在重大出入,民警又进一步询问了失主覃某,确认了被盗现金真的只是80多元。覃某说,报案时报3000多元,是因为他确实放了3000元现金进抽屉,由于家人拿了大部分钱去用,没有告知他,才导致他报错了被盗现金的数额。

  练某入室盗窃80多元现金,依据以往的法律,其行为只构成治安处罚,被盗数额到800元以上才能刑事处罚。而今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练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现行的《刑法》,涉嫌盗窃罪。17日下午,练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执行了刑事拘留,其将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广西入室盗窃少量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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