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凯
作者: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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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梦想构建“中国法学范式”或者“非西方法律范式”的学者自然不能回避一个问题:他们构建的“中国法学”与“西方范式”的核心命题、研究方法、主要原则存在哪些根本区别?众所周知,“西方法学”流派众多,不同国家的法典、司法制度也形式各异,但之所以能够被称之为“范式”,其核心命题和基本前提必然是共通的。考虑到归入或接纳“西方范式”的种族和地区占据了大半个地球,可以认为该核心命题是根据一般人性所作的基本预设。否定西方范式,最根本的就是要否定由西方学者所提出但是研究范围和对象不限于西方社会的一系列核心命题,如自由、平等、理性等。如果这些命题被否认,首先就要求证中国人在基本人性方面与全球许多地方确存有差异。
这种“否定——建构”工作极有可能只是黄粱一梦。因为,他们要做的工作,是要证明一个几乎所有具有常识的中国人都不能接受的事实:中国人不是人。试想,有谁能够说,西方学者在原始部落作的法社会学调查结论只适用于该部落,而不能适用于西方社会。我有更加充分的理由相信,原始部落成员与当代西方人的差异,不会比中国人与西方人的差异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