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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运动亟待法律与道德双重引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9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伯晋

动物保护运动亟待法律与道德双重引领

  蔡守秋

  从京哈高速“截车救狗”事件到网友“朱光兵”的“杀狗逼捐”言论,事关动物保护的风雨以一种激烈的形式闯入我们的视野,拷问着我们的法律理念和道德良知。爱狗抑或杀狗,这是一个针锋相对的问题。而由保护狗所引出的整个动物保护主义者群体,更是当下中国不可忽视的一股民间力量。曾几何时,唯有在国际新闻中才能看到的动物保护运动,如今已经在中国悄然扎根、拥趸遍布。带着对动物保护运动的疑问、焦虑和好奇,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守秋,请他对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给予回顾,并解答众多疑问,让我们站在知识与理性的平台上,正确审视动物保护与人权、法治等普世价值之间的关系。

  一

  记者:蔡教授,“动物保护主义”或是“动物权利保护运动”,在国内还是比较新鲜的事物。您能简要介绍一下它在全球范围内的起源、发展和标志性的成就么?

  蔡守秋: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动物保护都有其深厚的物质和思想基础。对某些地区、民族而言,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保护动物的优良传统和习惯风俗。中国古代就有动物保护的优秀思想。1851年,面对白人掠夺自然的暴行,印第安索瓜米西族(Suguamish)酋长西雅图在美国华盛顿州的布格海湾发表了一篇动人心弦的演说即《西雅图酋长宣言》,他说:“我们确知一事,大地并不属于人;人,属于大地,万物相互效力。”大约公元前223年,当国王德瓦纳姆皮亚·梯萨在一次游猎时,印度阿索卡王之子阿拉哈(指智慧程度很高的智者)马亨达劝国王改信佛教,讲了如下一段道理:“伟大的国王啊,空中的鸟与野兽享有同样的生存和在土地的任何地方游动的权利。土地属于人民和所有的生物;他们仅仅是土地的监护人。”这段话包含了现代环境法的第一条原则——土地资源受托管理人原则——它引起国王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是一个20多世纪以来一直受到重视的原则。建立在此佛教基础上的传统法律体系对动植物的保护扩展到18世纪。因此,那种将动物保护的优秀思想说成是西方文化、白人文化是不准确的。但是,近现代动物权利、动物解放运动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得到兴起、推广和发展,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现代包括“动物保护”伦理和“动物权利”、“动物解放”等在内的动物保护思想,主要是由西方学者提出来的。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中,许多人把当代严重的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工业革命二三百年来的发展模式是“人类解放论”,是以“人类自由”、“自由压倒自然”作为首要的价值观念。一些哲学家开始呼吁放弃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建立尊重自然的生态哲学;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确立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方向。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强调:“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尊重大自然”。2000年,《地球宪章》(The Earth Charter)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签署,成了国际性的环境宣言。

  从动物保护的思潮或理论看,澳大利亚哲学家彼特·辛格是动物解放运动的代表人物,他于1975年发表了被誉为“动物保护运动的圣经”的《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一种新伦理学》一书,提出了“解放动物”的口号,形成了他的“尊重感觉的伦理学”或“生物中心主义的伦理学”。可以说现代动物保护运动是由哲学家发起,并发展壮大、蔓延到全球的一种社会思潮和社会实践。

  二

  记者:蔡教授,动物权利保护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其历史背景是什么?内在原因又是什么?动物保护运动背后是否又有政治利益的推手呢?

  蔡守秋:动物保护运动、动物权利的兴起不是偶然的现象,有关动物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生态危机的激化,人类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生态运动、环境保护运动及其发起的舆论的支持,是现代动物伦理和动物权利迅速发展成型的基本原因。

  任何成规模的、多发的社会活动或运动都与政治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动物解放运动也不例外。但是,那种不加区别地将动物解放运动说成是统治阶级的需要、资产阶级的政治活动和西方文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入侵则是缺乏根据的。其实,动物解放运动与政治的联系是比较间接的、比较符合自然规律的。动物解放运动虽然有不少学者和知识分子作为其代言人,甚至得到某些政治家的支持,但这种支持的强度、频度较弱。从总体上看:动物解放活动的思想基础是人性中善的意识,是人追求正义、公平、高尚、完美的理想道德和情操,而不是政治权力意识;它的基本力量是普通民众;动物解放运动的兴起主要是人们对人类生活品位和动物可持续生存的关注,而不是政治家争夺政治权利的需要。

  三

  记者:蔡教授,请您介绍一下国外的动物保护立法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区别?国外的经验是否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蔡守秋:有关动物权利的立法源远流长,无论是古代或现代都有关于动物权利的法规和法律案例。例如,猫在古埃及、白象在暹罗(今泰国)因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而成为法律主体,在古犹太和古希腊也有动物因为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而成为法律主体。

  目前国外有关动物保护、动物权利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有关环境、自然、生态保护的立法。(2)有关动物保护专门法律,包括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等。欧美大部分国家早在19世纪已基本完成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二战后,这些国家又陆续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法规。

  比较国外和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可以发现,国外有关动物保护立法受“人类中心主义”、“经济人理性”和“以GDP增长为标志的经济发展中心论”影响较少;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初期,“人类中心主义”、“经济人理性”和“以GDP增长为标志的经济发展中心论”盛行,“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反虐待动物法”等有关动物保护立法发展缓慢、步履艰难。

  国外有不少动物保护立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应该从思想意识上倡导生态文明观、环境保护观、人与自然和谐观,倡导生态文化、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尊重和发扬中华文化保护动物的优良传统。只有在先进的生态文明意识指导下,才能加强和促进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加强动物保护立法是各国当代立法的一种趋势。

  特别需要指出,对于动物权利,各国法律和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动物的权利是指,动物有法律加以保护或法律要求人们尊重的某种资格、利益和行动自由。所谓动物的权利是一种概括的提法,它包括多种具体权利,主要有动物生存权、行动自由权、免受不必要的痛苦权等。动物的权利是指动物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指动物享有人的权利,更不是指动物变成了人。我国有些人将动物权利理解为“动物的人权”,将道德和法律承认动物权利理解为动物具有人的权利,并进而将动物拥有权利理解为动物变成了人,这是一种误识和误导。

  四

  记者:蔡教授,针对一开始提及的引发我们对动物保护运动进行思考的极端社会现象,如“截车救狗”、“杀狗逼捐”等,您能否结合动物保护活动立法,谈一谈规范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行为,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在国外动物解放运动和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动物保护和侵犯人权之间,是否有明确的法律界线,可供执行?

  蔡守秋:由于国外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在国外的动物保护主义者一般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例如,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人们发现虐待动物的行为一般是向司法机关检举。据《明镜》周刊2005年10月9日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名男子在和女友吵架后,将一腔怒火都撒在他的宠物狗身上。他先是用高尔夫球杆打击狗的头部,随后又用烤肉铁钎刺,最后用锁庭院的锁链勒这只可怜的狗。加州地方法院对其进行严厉的宣判,其将在监狱中度过二十五年。

  目前我国有关人权立法和有关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的立法都处于发展期,都很不健全。目前在动物保护方面人们所说的动物保护权利侵犯人权、动物权利与人权发生冲突,大部分不是真正的法律权利冲突(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是属于人们的伦理观、道德观、法律观的冲突,属于人们的习惯、爱好、意识、需求、利益等多种文化观、多元利益的冲突。

  从这种意义上讲,加强有关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的立法是十分重要、必要和迫切的。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我主张在维护法治秩序的前提下,保护动物一方和其反对方本着先进的生态文明观、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公平正义观,以和平、文明、民主、协商的方式正确处理利益冲突、化解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对于在动物保护领域发生的纠纷和冲突,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纠纷的起因、根源,区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主要原因,公平兼顾包容各种利益和多元文化,依法依理正确对待、引导和处理纠纷,不要做激化矛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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