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9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在网络用户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因为从“赔偿是为了填补损害”的法律归责目的来看,侵权行为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旨在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仅就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而未采取处理措施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而且,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系网络经营者,没有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正当的信息传播行为无法进行。因此,既要适用连带责任,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不能滥用连带责任,伤及中立的信息传播技术。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