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秀立
五年前,我接手了一个抢夺案件。犯罪嫌疑人王远山原籍甘肃,起诉意见书认定:他伙同老乡在我们市立医院的楼道上,先由其中一人丢下装有废纸的袜子。另一人捡起后,拉住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谎称捡到钱要和被害人平分。此时扔袜子的人装作寻找失物返回,并让被害人掏出身上的钱查验。被害人掏钱让其查验时,他们乘其不备抢钱就跑。
王远山采用此种手法共作案四次,最后一次作案时,被害人当场识破报警。警方赶到时,王远山因脚脖子扭伤被当场抓获。作案时间从2006年1月份直到2006年11月份,共抢夺现金1.5万余元。王远山在侦查机关做过两份认罪供述后,马上翻供拒不认罪。
我提审王远山时,他仍辩解:自己不知道为什么被抓获。我告诉他,根据现有证据,他坚持这个态度,将会受到法律严惩。他双手一伸,“我没做就是没做,你要起诉随便好了,反正我不会认罪的。”此后,无论我怎么讲法律讲政策,他总一脸漠然。他只是说,侦查员打他了。我问他:哪个侦查员打他了?打他什么部位了?他又说记不得了。
按以往的惯例,有犯罪嫌疑人曾经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又是现场抓获,即使嫌疑人翻供,只要排除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只要嫌疑人无法对翻供作出合理的解释,我们仍应采纳以前的供述。但我心里却很不踏实。
我与侦查员联系,他们否认曾经刑讯逼供。此时我又注意到,被害人对王远山的辨认是在办案中队进行的,只有辨认笔录记载了这次辨认,却没有附录各被辨认人的照片。我联系办案人,他们说当时确实进行了辨认,但忘记了拍照。当时侦查员程序意识较差,虽然我们审查人不止一次强调,辨认笔录一定要附录被辨认人照片,但忘记附录的现象仍是屡屡出现。
这次由于王远山不认罪,我决定仔细询问参与辨认的各被害人。这一问吓了一跳,有两个被害人告诉我,“我是真认不得那个骗子了,但办案的民警那天把我叫到中队,让我看那些人,只有那小子带着手铐,脚是一拐一拐的,我想那一定是骗我的人了,要不人家警察怎么会单独铐住他。要是真的走在大街上,我是无论如何认不出那小子的。”我的心不禁“咯噔”了一下子,这样明显违反程序的辨认怎么能放到卷宗里呢?
我心里有了底儿,决定与王远山做一次长谈。提审室里,我开始与他聊他千里之外的家乡,聊他家乡的特产,还有他半年未能见面的妻儿,还有他在外谋生的艰辛,又谈到公安对他搞辨认的情况。开始他一言不发,到后来他激动起来,说在抓住他的当场,被害人对他又踢又打,侦查员当即给他戴上手铐,与一排随意叫来的人站成一排,让被害人辨认。
他哽咽着告诉我:起诉意见书上前两次抢夺作案时,他仍在河南安阳监狱服刑,原因也是以同样的手法在当地医院抢夺。对最后那两次,抢夺1500元现金一次和抢夺未遂那次,他供认不讳。
提审完毕,我让侦查员马上去河南安阳监狱查实王远山的前科情况。情况很快反馈回来,果然王远山2005年10月4日至2006年6月4日在河南安阳监狱服刑。发生在这期间的两次价值1.35万元的抢夺作案,根本不可能是王远山所为。我顺利地对王远山以抢夺1500元提起公诉,他当庭认罪。
知道王远山认了罪,承办此案的侦查员对此很惊奇,我只是对他们说:不合程序的辨认笔录差点让我办了一件错案。
(作者系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