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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军人实施“网管”有严格禁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9日08:12  法制日报

  □军法聚焦

  魏岳江张华

  (资料图片)

  早在2002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就规定: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舰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对3G手机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军队人员不得使用3G手机或开通3G业务”的规定。对已开通使用3G服务的军人手机一定要坚决取缔。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不该传的秘密不传;不该记的秘密不记;不该存的秘密不存;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军事秘密。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全军保密委员会颁布的“十条禁令”是: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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