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购买二手房,刚交了定金和中介佣金,没想到两天后“限购令”出台,买房人不符合在郑州买房的条件,但卖方和中介却不愿退还定金和中介佣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因“限购令”引发的退房官司后(4月15日A19版报道),5月19日,原被告双方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握手言和。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李亚南
事件
刚交了定金就被“限购”
一直在外地忙于生意的董先生决定在郑州买套房。今年3月2日,董先生通过郑州一家中介公司和郑州的何女士签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何女士在二七区的一套住房。董先生还交了2万元定金、中介佣金及代办费。合同中约定,5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3月4日,郑州市出台“限购令细则”,因为不能提供“郑州市1年以上居住证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董先生不符合外地人在郑买房条件。董先生于是找到中介及何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中介佣金及代办费。
要求被拒绝后,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买房人在等待房屋降价?
5月19日下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卖方何女士认为,限购令的出台并不影响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3月4日限购令出台,3月6日限购令开始执行,郑州市房管局给了3天的缓冲期,在这期间完全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他(指董先生)故意拖延时间,等着房子降价,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何女士认为,违约的是董先生。
中介公司表示,限购令的出台只是董先生不想履行合同的借口,董先生是在等着房屋降价。
而董先生表示,他完全是因为限购令的原因不能买房。
结果
法官调解 双方言和
对此,董先生说,他做的有生意,绝对不会买不起房,要不是限购令的制约,“我肯定愿意和何女士做成这一桩买卖”。董先生还拿出了自己的户籍证明,证明自己不符合在郑买房的条件。
董先生的代理人说,何女士卖给董先生的房子本身就是按揭贷款的,当时何女士提出想让董先生帮她先还了银行的这笔贷款,这样的话,去银行解押,然后董先生也要申请贷款……“这些手续也不是一天两天能办下来的。”
双方争执不下,董先生坚持认为,是限购令这一不可抗的因素导致他不能买房,他有权解除合同,况且,他也没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要求退还定金、佣金等。
庭审结束后,此案的承办法官仍然没有放弃调解,经再三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房屋购买合同,被告何女士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董先生自愿补偿何女士各项损失2200元。
如果仅仅因为国家政策改变导致买方违约,不能购买房屋的,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买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说:“限购令”是政府最新出台的政策,因政策改变导致买卖不成、一方违约的,如果协议中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公平原则,买卖双方都没有过错,只是因为“限购令”这样的国家政策出台,导致许多人无法继续购房的,应该不认定其属于违约行为。因为这毕竟属于客观条件变化,是超出买卖双方预料和控制范围的。卖家应退还买方定金,此事协商解决是最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