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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企业不能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1日04: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市拟对募捐活动立法 《意见稿》提出:

  本报讯 (记者陈翔)昨天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拟将制定《广州市募捐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同时提请举行《广州市募捐条例》立法听证会。昨天,广州人大网也挂出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面向特定人群募捐

  不适用本条例

  在广州人大网公布的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而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意见稿》称,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以及取得募捐许可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自然人以及上述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与募捐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所得财产由募捐组织负责管理。

  需将方案、募捐情况

  在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意见稿》提出,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募捐方案和组织登记证书在市民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募捐财产金额目标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同时在指定的平面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募捐方案和组织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募捐方案和募捐许可证在市民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募捐财产金额目标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同时在指定的平面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募捐方案和募捐许可证。

  义演募捐成本列支不得

  高于实际募捐价值2成

  《意见稿》也对开展募捐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作了制约:募捐组织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列支;国家没有规定且确有需要在募捐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标准之内,但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百分之十。

  义演、义赛、义卖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列支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意见稿》也提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募捐组织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并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所提意见、建议请于6月13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电话:83232046,传真:83232042,电子邮箱:zuoshiyi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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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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