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张海涛
上班第二天,未经任何培训,19岁的李艳(化名)就被安排去操作机器,结果受伤致残。5月9日,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经过调解,以用人单位赔偿李艳11万元结案。
2009年10月11日,农村姑娘李艳到济南一家超市打工。第二天,超市未对其进行任何培训,就让李艳负责操作蒸馒头的机器。从来没有接触过机械的李艳上岗后,又没有经过培训,心里发慌,一上岗就操作失误,手被卷进机器……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李艳康复出院,但永远失去了一个手指。经过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艳构成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超市百般推诿,称李艳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导致事故,超市不应该赔偿。李艳感到十分愤怒:“超市对我没有进行任何培训,就让我去操作从来没有接触过的机器,我哪有必备的操作技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超市强迫我干超出我能力的工作。超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后,李艳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又向历下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各类损失13万多元。
2011年1月10日,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张维红认为,李艳和超市存在劳动关系,李艳在工作中受伤,超市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超市未经任何培训,就让李艳操作机器,可以认定李艳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操作规程,超市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经法官调解,超市赔偿李艳11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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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