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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禁止9项高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1日05:17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通讯员 钟文峰 本报记者 贾瑞君

  5月16日上午,39岁的被告人李林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广饶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禁止被告人李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旅游、住星级宾馆、打高尔夫等9项高消费活动。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2006年4月27日,孙小梅作为借款人由其夫即被告人李林以及其他二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孙武路分理处借款100000元用于以贷还贷。2006年12月15日借款到期后,因李林等3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武路分理处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孙小梅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孙武路分理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李林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李林等三人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孙武路分理处于2010年5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向李林等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该三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0年7月3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李林的16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并于同日将执行裁定书送达李林等三人。但是,李林很快将法院冻结的款项领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已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2010年11月22日,李林拒不执行裁定案被移送至公安局,并于今年2月15日移送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3月31日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李林通过辩护人要求其亲属多方筹措资金以偿还债务。

  5月13日,李林夫妇与孙武路分理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已偿还的39400元本金外,李林夫妇将其余本金60600元当日一次付清;借款利息等其他费用于今年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订立当日,李林夫妇按约定支付了60600元。

  广饶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张玉英介绍,李林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在诉讼过程中,李林及其亲属与孙武路分理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李林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禁止李林进行9项高消费活动。(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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