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鞍山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调查处理了4起不合格电缆案,查获的不合格电缆,却都被原生产销售企业,以购买废铜的名义、用低于废铜的价格重新买了回去。不合格电缆最终仍流入市场。今年3月15日,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的对辽宁市场上电线电缆质量的抽查检测结果显示,被检测的27个批次电线电缆中,有20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高达74.1%。(《中国青年报》5月20日)
鞍山工商部门此举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不合格电缆在市场上二次销售,会带来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非但如此,执法者对违法者采取“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处理方式,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向市场主体传递了错误信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产品质量违法违规做法即便被查处,也可以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只要涉事企业“配合”查处,再以极低的代价赎回不合格商品,继而完成从非法到合法的“华丽转身”。相比之下,风险得以降低,制假售假的收益将更为诱人。
鞍山工商部门在处理罚没物品时,采取了貌似合法严格的拍卖方式,但据《中国青年报》的记者调查,当初进行的拍卖出现了颇多蹊跷。首先,未依法没收违法企业所得,也没将涉嫌犯罪的违法企业人员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就事实上造成这些企业有财力有资质参与竞买。第二,在竞买人条件选择上,鞍山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提出的要求,非常准确的“锁定”被查违法企业的资质要求。第三,再通过模糊表述的拍卖公告、频繁变动拍卖时间,人为痕迹非常明显,使被查违法企业成为“指定”竞买企业。
无论是被查违法企业,还是别的企业或公民个人,竞拍罚没物品,都应该依照规定进行合法再利用。工商部门对不合格电缆以废铜名义拍卖,必须采用有效后续监管,以确保竞买者遵守约定。但在处理过程中,鞍山市工商局仅仅让违法企业、竞拍人出具了“不将拍得货品拿到市场上流通”的承诺书,后续也没有过问和追查。在不合格电缆二次流入市场的事实面前,前述承诺书无疑成为工商部门宽纵违法者的最有力证据。
不合格电缆被处置的全过程,出现了多处疑团。鞍山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前后两任负责人都以“已经不熟悉情况”为由,试图撇清责任,这当然是说不过去的。辽宁省和鞍山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渎职犯罪侦查等部门理应重视《中国青年报》的此事报道,对此事开展调查。
需要有所反思的是,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案执法的当次结果,往往可以通过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等渠道,为部门、官员积淀政绩(譬如,在此事中,鞍山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当初查获的4起不合格电缆大案,当然会是当地、该部门整肃市场环境的典型例证,不排除有官员因此得到提升、办案部门被表彰奖励而“名利双收”);但全过程却无法令人放心,上级单位无法掌控和知晓下属单位工作的每个细节,也就常常出现监督监管空白,给了可以行使过大自由裁量权和问题解释权的下属单位及官员违法违规操作的空间。
很显然,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系统推行的上收基层权力、资源等做法,根本无法遏制基层单位及官员利用监管监督空白违法违规操作的冲动,反而会增加基层争取必要业务资源“跑部钱进”的难度,打击降低基层单位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实际上,真正值得考虑的改进导向是,一方面,要提高基层单位审批执法的制度和资源保障,另一方面,全面推进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内部政务信息在内的信息全面公开,让社会监督和业务对象的监督更全面深入的发挥作用,上级监督管理下级的作用应主要体现为检查指导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效性。
具体到此事而言,如果此前就实现了工商部门拍卖罚没物品环节的强制性全面公开,诸多违法违规做法就可能被提前曝光、及时制止,而不至于最终上演出一幕拍卖闹剧、让不合格电缆公然二次上市害人。
稿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