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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耘韬案:官场生存法则的典型样本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1日06:33  红网

  近日,广东廉江一位高三女生在微博上发帖为父喊冤,称其父何耘韬因执行上级决定却被追究刑责。原来,2005年,时任廉江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因执行上级指令,在开发商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土地证。今年4月15日,何耘韬被法院一审判处玩忽职守罪。何耘韬在庭审时认为这完全是政府行为,自己只是在执行一个违法的决定。

  作为“躺在人民币上办公”的国土部门干部,在签字时务必要相当谨慎。而何耘韬作为国土局副局长,在明知上级指令违法的情况下,却仍违法签证,这显然属于“玩忽职守”行为。虽然,何耘韬说他曾多次拒绝为开发商办证,并也曾对上级的违法决定说“不”,但他最终没有“死守原则”,屈从于权力意志。就此而言,何耘韬被追究刑责,实乃咎由自取,没什么冤屈可言。

  那么,何耘韬父女所说的“冤”在何处呢?其“冤情”正源于执法部门的“选择性执法”。这种“选择性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地司法部门只追究执行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做出明显违法决定的决策者或领导。二是与何耘韬一同被论罪的,还有廉江市国土局股长罗煊光,但因其主动认罪而免于刑事处罚,而何耘韬则因拒绝认罪被判半年。认罪就放人,否则就刑责伺候,司法机关的随意由此可见一斑。

  很显然,司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说到底,何耘韬案中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属于“共犯”,而何耘韬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个“胁从犯”罢了。如果说,执行违法的上级指令就可以定玩忽职守罪,那么,靠强力推动以及做出这个违法指令的决策者,则不仅也可以定同样的罪名,而且还有滥用权力之嫌。甚至于,从当地政府急于讨好开发商的姿态来看,也不排除相关领导存在利益交换的嫌疑。

  何耘韬案中一个值得玩味的细节是,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局先后发公函,前者建议法院“从轻处理”,后者则希望检察院撤诉。但令人惊奇的是,上级权力意志在这里起不了任何“作用”,法院依然对何作出了有罪判决。不过,我并未从中品出“司法独立”,上级机关的“双重保驾”与法院的判决,反倒让人产生“双簧戏”的猜想。总之,何耘韬案的整个过程,让人看不到多少“法治”的影子,反倒是“人治”的魅影穿梭其中。

  何耘韬案无疑是当下官场生存法则的一个典型样本——面对违法的上级命令,负责执行的公务员往往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进,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退,则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内部的某种或明或暗的打压。上级错,你必须跟着错,而且要随时做好当“替罪羊”的准备。否则,不服从领导指挥而受到的损失,远比领导错误决策带来的损失要大得多。正如该市的老干部所说:“办了慢慢死,不办马上死!”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为了保住乌纱帽,很多人不得不违心甚至违法的执行领导的命令。这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权力系统中的大多数者的生存法则和集体行动的逻辑。因为,我们的干部任免,是上级说了算,并且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可行的程序,让公务员有申诉的机会。

  无疑,何耘韬案折射出了革除官场积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这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更为重要的是,领导的错误决策一旦被彻底执行,往往祸害无穷,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其所带来的损失,往往要么由纳税人买单,要么算在“临时工”头上,而决策者往往逍遥法外。

  鉴于此,有学者建议对《公务员法》进行修改,重新考虑公务员的权责配置,一是对做出违法指令的上级领导,也应追究其责任,二是赋予低层级公务员抵抗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的权力。这些建议固然不错,但不是根本之策。说到底,低层级公务员之所以不敢对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关键在于公务员的仕途命运掌握在上级领导手里。因此,如果不纠偏这种“对上负责”的权力运行机制,即便前面的建议得以实现,恐怕也难以化解目前公务员所面临的双重困境。

稿源:红网 作者:苗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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