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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定醉驾案一月内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1日10:04  法制日报

  法制网讯 记者张庆申 《法制与新闻》记者孙安清 通讯员冯希军 杨慧

  山东省青岛市胶南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近日就《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凡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人经血样检验后,发现达到醉酒标准的,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对拒绝配合的,公安机关将强制进行检验。

  此外,对现场被查获的涉嫌醉驾犯罪嫌疑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部门依法快速进行刑事诉讼,并在1个月内作出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在查获现场拒绝或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除外)、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的,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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