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亮
本报通讯员 张铁 杨春彦
“审判是法院的核心工作,法院不管审判,是不务正业。”今天,面对前来采访的《法制日报》记者,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德友开门见山地说,法院院长应当理直气壮地抓好审判管理工作,不能以司法去行政化为理由排斥审判管理。
据介绍,去年以来,吉林市中院积极构建以“三个体系、一项机制”为中心的大审判管理格局,以“审判管理管审判”为目标指引,扭转审判管理不管审判、管不了审判、管不好审判的状况,形成了审判权依法行使、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的局面。
通过构建大审判管理格局,吉林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效能逐步提升。去年全市法院审限内结案同比上升4.3%,上诉率同比下降14.7%,发改案件同比减少17.4%。
吉林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兴华表示,法院审判管理曾一度流于形式。由于审判管理分散在多个部门,力量难以整合。而过于强调二审、再审等诉讼监督,造成很多司法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
通过对审判管理要素的梳理、整合,吉林市中院将立案、审判、执行、拍卖等各个要素全部纳入监管范畴,实现了对审判工作各环节的全面覆盖。
“强统计、弱管理”是审判管理室普遍的问题。吉林市中院赋予审判管理室案件评查、评价和启动问责程序的职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监管部门。
吉林市中院审判管理室主任金雨杰介绍,现在的审判管理室承担着“流程管理、案件评查、辅助决策、制度规范”4大版块职能,既是审判委员会的办事、决策执行机构,又是审判信息汇总中心,还是司法决策的参谋部。
裁判文书签发权上移
“以前,裁判文书经审判长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张德友介绍,由于出口过多,容易引发质量不高、违规签发等问题。
对此,吉林市中院将裁判文书签发权提级。规定调撤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其他一般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发改案件裁判文书由分管副院长签发;凡是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签发。
“签发权上移,会不会导致院庭长的权力过度膨胀?”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对此,吉林市中院规定,对于合议庭的合议意见,院庭长有不同意见的,必须记录在卷,做到“让一切司法行为都留有痕迹”。这意味着院庭长不再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
吉林市中院监察室主任杜凯举例说,该院在评查中发现,某基层法院院长在案件讨论中违反议事规则,抢先发言,致使十多起案件被确认为差错案件。最终,该院长被追责。
上下级法院双向评议
诉讼监督一般是指上级院监督下级院,发回审判和直接改判则是两种基本的监督形式。但吉林市中院在调研中发现,二审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滥用发改权、随意发改案件等问题。为此,吉林市中院大胆推出双向评议制度,变过去单向监督为上下级法院互相监督。
孙兴华介绍,上级院对下级院提出发改质疑的案件,必须经过评查甄别程序,初步评查发改是否正确。如下级院对评查结论仍存疑问的,由中院审判管理室组织两级法院合议庭、评查人召开双向评议会,充分交换意见。经评查,发改正确的和错误的分别由做出判决裁定的下级法院或上级法院持相同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捆绑担责”。
“双向评议制度实施以来,形成了下级院不能随意裁判案件、上级院不能随意发改案件的良性局面。”张德友说。
审判管理是真“老虎”
在吉林市中院,审判管理可不是“闹着玩的”。也许审判管理室的那些评查员与你是老朋友,但他们工作起来可是“六亲不认”。
吉林市中院规定,要把审判管理结果与法官审判绩效考评相对接,与立功受奖、评先选优、提职晋升相挂钩。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面对“颜面受损、经济受罚、评优否定、提职扣分”的局面。由于院庭长的绩效考核与本部门、法官的绩效考核相挂钩,“捆绑式追责”让院庭长也丝毫不敢松懈。
张德友说,大审判管理格局的构建,就是要实现对审判的全程监督,让法官不敢错、错不起。本报吉林5月20日电
院长评析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德友:人民法院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是一个问题的3个方面,而不是3个问题。因为,队伍的主要问题是不廉,不廉主要存在于审判业务当中,3者休戚相关,同生共长。因此,应当严防3者之间的分立甚至是对立。必须紧紧抓住审判管理这个根本,加大不公裁判者的风险成本和心理强制,推动纪律严明、审判清明的公正廉洁执法局面的形成。本报记者 张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