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
最近,《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
《规定》将政府服务纳入法治化轨道,从法律上明确提供服务的主体、内容、平台,确保稳定高效供给公共服务。这是制度性地改善政务服务环境的重大举措,必将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提供重要保障。毫无疑问,《规定》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动该省政府自身建设,使各级政府依法担负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责。
服务是政府的“天职”,以法治形式规范政府服务,才能真正实现政府服务的长效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由管理型(管制型、秩序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是一场静悄悄的深刻变革。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它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行政价值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不断增强对社会的认同感和融入感。各级政府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就要坚持既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做大“蛋糕”,让人民群众直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更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加快建设普及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分好“蛋糕”,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湖南省出台施行《规定》,着眼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各级政府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就是在努力践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将为构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改革智慧和创新源泉在地方、基层、民众之中。在当下各方面矛盾突出,经济、政治与行政革新举措不断推出并时常引发争议的社会深入转型时期,行政机关普遍面临任务重、要求高、环境复杂、手段不足的难题。这就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履行职能和职责,在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发挥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深化改革、法制革新的主客观要求。湖南的上述努力,恰好体现创新精神,符合宪法原则,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