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连勇 吉彩萍 张玉成
历经5年的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在吉林省松原市检察院的努力下,日前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2003年3月1日,新文广告公司与巴特尔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商场楼层顶部及楼外墙体发布户外广告,租赁期为6年。2006年12月26日,敦化市隆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竞价方式取得巴特尔商场所有权,并对该商场拆除扩建,新文广告公司的广告牌被拆除。2007年5月14日隆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前郭分公司(下称前郭分公司)以拖欠租赁费等为由向新文广告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新文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新文广告公司诉讼请求。
前郭分公司到松原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吉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了省检察院的支持。今年初,吉林省高级法院指令松原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同时,新文广告公司另案起诉请求前郭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0余万元,法院判令前郭分公司赔偿近53万元。前郭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松原市检察院认为这两起案件具有极大关联性,考虑新文广告公司有树立牌匾等实际费用发生,此案如果一抗了之,无疑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如果能将两案合并处理,不仅能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还能使双方集中精力搞好经营。几经与再审法官沟通,在该院民行检察官多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前郭分公司一次性给付新文广告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7.5万元,松原市中级法院对该协议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新文广告公司表示不再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