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顺国
本报讯(通讯员蔡顺国) 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钊峰及其公司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近日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钊峰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判处其公司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2001年至2007年8月,张钊锋在鼎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鼎芯公司)先后担任公司副总裁、首席科学家,主管鼎芯公司所有技术项目。其间,张钊峰及鼎芯公司员工刘某等3人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和《非竞争、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
2007年2月,张钊锋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将鼎芯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产品的全部数据库文件(包括电路和版图)进行备份,并将数据复制在其个人移动硬盘上。同年8月,张钊锋辞去鼎芯公司所有职务,成立自己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芯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芯略公司)。
芯略公司成立后,张钊锋将鼎芯公司新产品数据库复制到芯略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邀请刘某等3人至其公司工作。不久,张钊峰召集刘某等人磋商研发产品事宜,将其擅自复制的鼎芯公司新产品相关数据的目录位置告诉与会人员,暗示技术人员予以参考。此后,芯略公司“研发”相关芯片产品并销售给客户。
经鉴定,芯略公司与鼎芯公司的芯片产品存在实质性相似。芯略公司通过境外公司销售的芯片产品,按该公司销售平均单价及毛利率计算所获毛利为人民币2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