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建立 刘枫
【点评话题】
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排序方式。
【独家观点】
改变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排序方式,在排序方式上与刑法典保持协调一致。
【法律较真】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施行,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此次修法褒奖有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沿用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刑法的内容,严密了刑事法网,体现了刑法与时俱进的品质。但是,笔者认为,所有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排序方式与刑法典法条的排序方式不统一。排序方式的不规范,不可避免地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排序不规范,造成与刑法典的不统一。众所周知,我国刑事法律在内容编排上运用编、章、节、条、款,将刑法典内容贯穿起来,呈现出一个体系严谨,纲举目张的完美结构,尤其是以“条”为基本单位,采用“第X条”的方式,把刑法典内容从头至尾依次排列,便于司法引用和理论学习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文件,也都采用“第X条”的方式。但是,已经施行的八个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的排序并没有采用刑法典内容的编排范式,而是采用“一、二、三、四……”的形式排列。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应与刑法典的立法方式保持一致。
再者,刑法修正案的这种排序方式,容易造成修正案内容表述自相冲突。现行刑法修正案需要增加一个条文时,将该内容增加在刑法典原有法条之后,具体表述为在某一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如刑法修正案(七)之四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这种表述本身自相矛盾,因为刑法典是以法条为基本表述单位,法条内容较多的情况下,尚可在法条之下分为款,款下再分项。而修正案在某条之后增加一条的表述表明,增加的内容已经超出该条的义域范畴,应该另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条文,明显前后矛盾。
修正案的这种立法表述也不便于司法实践。立法和修法时要考虑到司法运用上的问题。目前,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编排就不利于司法操作。在起诉书和判决书等司法文书中,需要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条。譬如,在起诉书的结论部分常常这样表述:被告人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构成x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但是,如果在案件涉及到引用修正案的内容时,因为其内容排序只是由一、二、三……排列,不便于引用。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都是把刑法修正案中的“一、二、三……”说成是“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这实在是无可奈何之举,不符合修正案的实际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必须改变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排序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典时,在立法排序方式上应该和刑法典保持协调一致,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应该以“第xx条”的形式排序;同时,在增加条文的时候,可以直接规定:“在某一条之后增加一条”,如将修正案(七)之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修改为:“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其他条文以此类推进行修改。如此,才能保证修正案内容排序与刑法典内容排序的一致性,也便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修正案内容的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