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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30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谭华霖

  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即采取了专业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双轨制模式的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粗放型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绩效导向,一方面难以适应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还使我国政府不断承受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

  ■知识产权绩效评价的理论发展绩效评价的实践发端于人力资源管理,经过长期的发展,绩效评价实现了从对个体进行绩效评价到对组织进行绩效评价的过渡。绩效评价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会得出不同的概念界定和理论架构,学界对绩效评价概念界定主要是从人力管理、组织管理和公共部门管理三个视角出发的。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属于公共部门管理层面。

  目前,国内从绩效评价层面开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没有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绩效评价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无法挖掘出深层次问题。同时,知识产权的公权力保护受各国政府的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较大。国外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估体系,也都很难直接适用于我国国情。因此,针对我国国情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阶段建立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估体系,并能够推广应用,必须从理论高度进行创新和设计。

  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是按照事先确定的价值、评价工具和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进行综合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通过绩效指标实现,绩效指标是绩效评价的依据和评价导向。绩效指标体系由具有一定联系的评价指标组成,能综合反映评价对象的行为、结果是否符合目的任务。绩效指标体系是绩效评价的核心。不同的评价对象需要选用相适应的评价工具,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对象决定绩效评价的方法和内涵,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反作用于评价对象。价值导向是绩效评价的目的任务,也是指标体系构建的指导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保护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具有客观性、动态性、体系性的特点,必须全面地反映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实施状况,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指标的选取要注意可测评性,在事先设计出的指标库中,通过一定的原则选取操作性强的指标,淘汰不容易被测评的指标,同时要注意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做好关键指标的选取。

  在宏观层面上,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总体目标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绩效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数据的测度方法,统一测算和颁布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绩效的标准值,作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绩效横向比较的依据,以判断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绩效水平和主要差距,通过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更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局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

  在微观层面上,指标及数值要求应该具体而客观,要为确立合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政策及立法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数据。微观层面的评价主要是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客体作为主要对象来进行具体评价,评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状态和效果。设计应体现效率、效益及公平的原则。因为绩效必须具有实际的效果,无效劳动的结果不能称之为绩效;绩效还应体现出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绩效评估所表现的可度量性要遵循公平的原则。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是一项复杂社会系统工程,当前需要立足实证,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确立与国情相适应的合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及采取何种执法手段提供政策建议,建立服务型、责任型国家机关,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权利人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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