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
本报讯(记者李维)记者日前获悉,青海省检察院与青海省法院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到法院交流挂职锻炼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从2011年开始连续三年,青海省检察院每年选派8至10名民行检察业务骨干到该省法院系统挂职锻炼,以便更好地增进和加强检察院和法院间的沟通交流,切实共同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
《通知》要求,挂职期间,挂职干警所在法院应明确其法律职务,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挂职期限为1年。挂职期间,挂职干警除严格遵守党员、检察官的各项纪律规定外,还要严格遵守所在法院的各项工作、办案纪律和规章制度。挂职期间,挂职干警参与办案不得少于10件,主办案件原则上不少于2件。
《通知》规定,原单位和上级单位将对挂职干警进行不定期检查,听取挂职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评价意见。挂职期满半年,由挂职干警写出工作小结,并由挂职单位签署意见。一年挂职期满后,由挂职干警对挂职期间的学习、工作和个人思想作风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所在的挂职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将考核结果与个人书面总结一并送其所在单位政治部,同时报送省检察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