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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潜规则”诱发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1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古芳

  2008年至2010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城市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其中受贿罪3件3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件1人。2008年2件2人,涉及工商管理、城管领域,2009年1件1人,涉及运输管理领域,2010年1件1人,涉及供电领域。

  犯罪特点

  重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金额较大。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担任国家工商总局某处副处长和某处处长期间,利用指导、协调登记管理工作和提供法律、政策指导、咨询的职务便利,收受外地某公司现金及财物;刘某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北京市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共计受贿人民币近140万元。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行为较为隐蔽。如叶某在担任北京电力公司下属某供电公司客服中心主任期间,个人银行账户中存有现金人民币400余万元。叶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事先串通,虚构借款还款情节,伪造借条和还款收据,谎称其250万元存款是向王某的借款。经查,王、叶二人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但其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犯罪证据较难取得。

  新型贿赂犯罪时有发生。不法分子不再限于直接索要现金或财物,而是巧立名目,通过其他手段索取或收受贿赂。如王某在担任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某处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期间,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的手段,向北京某有限公司索要钱款人民币2.4万余元。并利用负责辖区内停车企业管理的职务之便,以报销发票的手段,向北京另一有限公司索要钱款人民币3000余元。

  谋小利的犯罪不容忽视。城管监察、运输管理等行业管理机构行使的社会管理职能通常比较琐碎细化,犯罪金额较低,涉案人员职务层级也不高,但其不引人注意的谋小利性犯罪也不容忽视。如张某在担任北京市某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副分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人民币1万元,并收受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的手机1部。

  发案原因

  行业“潜规则”诱发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过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利益逐渐成为某些行业的“潜规则”。发生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不惜重金进行贿赂,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在有些行业中按照利润高低来确定行贿的金额。

  打击不力导致恶性蔓延。在司法实践中,城市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率和立案率较低,同时,法律对于行贿一方的处罚手段较为单一,力度不够,导致行贿犯罪得不到遏制,又助长了腐败分子的贪婪本性,致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恶性蔓延。

  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管理部门涉及多个单位,监管资源较难形成合力,导致监管不到位。同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无法彻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成本低、收益高,使得犯罪更为猖獗。

  对策建议

  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决策机制建设。城市管理领域职务犯罪应当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完善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遵循部门内集体议事规则,建立议事决策与监督制约并存的工作机制。

  加强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与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办案力度,并通过查办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职务犯罪预防长效机制建设。

  加强对城市管理领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的研究,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分析总结以往城市管理领域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发案规律,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网络,同时对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新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做好预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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