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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的判定及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1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双胜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内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至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层面上升到刑罚处罚层面,对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意义重大。作为执法人员如何准确理解运用此项法律规定,把握法律内涵,笔者就此有以下思考。

  一、追逐竞驶的科学判定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或非法赛车,对于追逐竞驶以及情节恶劣的认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追逐竞驶(飙车或非法赛车),一般应当理解为两辆以上机动车;(二)机动车应当以车辆管理部门确认的机动车辆,包括具有机动车属性的车辆;(三)车速应当超出道路规定的限速;(四)道路应当为道路安全法确定的道路;(五)行为人包括专门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专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包括有驾驶证和无驾驶证人员;(六)行为应当是故意行为;(七)情节恶劣应当包括:1.无驾驶证人员;2.繁华路段竞驶;3.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4.造成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财产损失较大;5.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6.追逐竞驶车辆较多;7.造成其他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及有关人员恐慌。

  二、追逐竞驶的证据审查

  追逐竞驶定罪证据一般表现为影像证据、公安人员适时收集的证据、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证据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主体身份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侦查工作情况;(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原始影像录制资料;(三)公安机关工作记录;(四)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笔录;(五)案件证据具有同一性,并排除非法证据。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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