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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令”法律依据存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1日03:35  红网

  深圳市近日发布“禁电令”,规定在6月6日起至12月5日,在该市大部分地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禁令消息传出后,引发靠电动自行车代步的部分市民不满,此外还让严重依赖电动自行车配送的许多快递、电子商务、物流等企业大喊吃不消。京东商城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在微博上诉苦称,将为此在深圳租赁更多站点,缩小配送范围;广东省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正在密切关注此事。(5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

  从“禁电令”引起部分深圳市民、企业的惊讶和不满反应来看,这项政策举措的推出并没有经过民意征询环节。《南方都市报》此前曾报道,有深圳市民曾批评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尚在讨论阶段,其中提出的授权“限电”的规定尚未成为正式立法,由此评价认为“禁令”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深圳市交警局人士回应称,“禁电令”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其回应隐含的意思是,既然“禁电令”操作有法律依据,归属该部门职权范围之内,自然可以不征询民意。

  这个回应是很值得商榷的。通常意义上,交警等部门采取的限制、禁止通行措施,时限较短、在尽力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运转之后就会取消。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限制、禁止通行举措出台的目的(如安保),会首先取消或限制机动车的部分或全部路权,然后才是非机动车,最后是行人——或者,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路权一并予以限制。

  以通常应用于临时性、应急性交通管理操作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拿来作为限制一种合法交通工具较长时间上路权的依据,这其中有没有不妥当的地方,是不是有关方面私自扩大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范围?还需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所界定的可采取限制或禁止通行措施的适用要件,是“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如果深圳的道路和交通流量已经紧张到了不得不采取限制或禁止通行的状况,那为什么不循惯例首先限行、部分区域禁行机动车特别是巨量的政府公车,而是要单向非机动车开刀?

  为证明“禁电令”的合法性,深圳市交警局人士在回应中又称,该市近年来频频发生“涉电”交通事故,占全市事故总数一成多。且不说“涉电”交通事故是否足以证明禁止电动自行车这种合法交通工具上路权的合理性,即便非要禁行、大范围限行,也要经过立法程序,让赞同和反对“禁电”的市民、企业代表有意见诉求表达的平台,等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效后再将禁令或限令付诸实施。

  法律依据存疑的“禁电令”一旦实施,必然对快递、电子商务、物流等并非暴利的相对充分竞争行业企业形成重压。这些企业运营成本猛然提高的同时,因为缺乏主动议价权,无法向产业链其他环节和顾客转嫁倍增成本,只能带来两个结果,要么降低服务质量,要么缩减业务范围,实在撑不住的可能被迫关门。虽然这些相关行业、企业未被纳入深圳市大力扶持和重金资助的范畴,却密切联系着各行业、大批中小企业,也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禁电令”将带来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复杂影响,很显然被决策者忽视甚至是无视了。

稿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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