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哺乳期妇女,是我们日常尊敬和爱护的对象。但是,当这些妈妈和准妈妈们,钻着法律的空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做掩护从事犯罪勾当时,我们能不能容忍?法律该不该对她们进行处罚?该怎样做才能不伤及到无辜的孩子?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昨日起开庭审理的特大孕妇盗窃团伙案,将这些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法律的关怀成为保护伞?
4月12日,杭州拱墅警方出动三百余警力,合力抓捕了46人的扒窃团伙。与一般扒窃团伙不同的是,她们全由女性组成,其中孕妇22名,她们多为惯犯,先后作案73起,被抓获次数最多者47次,怀孕最多者8次。涉及全市多个市场、超市盗窃案件150余起,案件总价值150余万元。她们将其作案原因归为“贫穷”。庭审中,身怀六甲、已有3个孩子的朱某辩解:“家里欠债太多。”
按照法律的人性化原则,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一般情况下警方不会对孕产妇和哺乳期的妇女进行羁押和查处。“没事,最多关一夜。”朱某们认准这样一个“理”:偷了,被抓了,只要不说出真名字,挺过24个小时,第二天便可继续行窃。该团伙成员采取不断怀孕、流产和生产的方式长期在杭州作案,还逐步将老家的女性亲戚带至杭州参与作案,形成以湖南道县籍怀孕女性为主的特殊犯罪团伙。
“她们辜负了社会对孕妇的关照,践踏了法律对孕妇的关怀,丧失了最基本最原始的母性光辉,法律充满人性的规定不能作为逃避法律的护身符。”鉴于开庭审理的4人盗窃数额巨大,公诉人建议量刑3至10年有期徒刑。
案子难办也得办
“这种案子,单从一个来看,涉案价值不高,审查取证难度却又非常大,加上孕妇的身份,办案很难。”专案组成员拱墅公安分局副局长余伟青说,难不在于抓捕,而是因为审查孕妇的风险无法控制,普通的警局也无法保证在足够的医疗条件下对孕妇进行取证。
于是,专案组联系市区某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在医院内科病房提前包下8个病房,设立了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并改装加固,安装监控,专门设计看护方案。22名孕妇及4名哺乳期嫌疑人被带往医院监视居住点。警方共投入警力72名,其中女性警力24人,三班二运转执行看护工作。
专案组还对监视居住的嫌疑人集中开展教育:邀请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医院妇产科医师讲解孕产期注意事项及健康生育观和妇女保健知识……
她们将面临怎样的判决
据某法院刑庭法官介绍,一般孕妇被判实刑的案件,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让孕妇回家等孩子出生,过完哺乳期,再做收监处理。哺乳期一般到孩子1周岁。监外执行的时间也算在刑期内。“在监外执行期间,她们将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本案承办检察官说。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王孙兴表示,孕妇犯法了同样需要法律审判,从轻可以,即酌情予以考虑。“为制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杭州警方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就孕妇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殴打的现象,实施殴打的那一方同样存在违法行为,即剥夺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这里建议失窃方应将偷盗孕妇抓住后交给警方处理。对孕妇的惩罚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其处于刑法。对于那些故意从案和多次从案的孕妇,我觉得应该从重处罚。但是对于最终的量刑,还是要考虑现状,进行人性化处理。”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王磊认为,目前,孕妇盗窃势头的抬升,与法律对他们的宽容有关。“因为他们尚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我国法律不会对他们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孕妇而不追究责任。对他们进行治理,将对社会治安有好处,但是孕妇难以预料的事情较多。比如,孕妇在看押期间突然临盆怎么办,其中有很多不便,判下来之后,小孩子又该怎么办,这些都是目前法律应该考虑的。”
我国刑法在对罪犯的量刑问题上,主要考量罪犯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结果。孕妇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量刑上予以从轻考虑,从情理上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孕妇如果利用这种特殊身份以达到其犯罪目的的,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性。
本报驻浙记者蒋萍通讯员吴禄婵(本报杭州5月31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