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凯尔森的理论在经历了一个世纪后,依然光芒不减。在21世纪的今天,凯尔森的法学思想仍然因其深刻性与体系性而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启发我们思考如何保持法学研究的科学品质;如何厘清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明确法律的独特品质,从而保持对法律体系客观的研究
□王天凡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汉斯·凯尔森在规范理论、国家法理论、国际法理论等诸多法律领域作出了卓越性的贡献。在凯尔森诞辰130周年之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奥地利驻华大使馆、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德国基尔大学、维也纳凯尔森研究所,于5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举办“汉斯·凯尔森与东亚法文明”国际研讨会。来自中国、奥地利、德国、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七十多位学者参加会议,对凯尔森的思想理论以及对东亚法文明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根据这次会议的盛况,对凯尔森的法学理论做一简要勾勒。
凯尔森的生平事迹
凯尔森1881年出生于布拉格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906年获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1973年在美国伯克利去世。其一生可谓是波澜壮阔,他曾受法西斯迫害,先后辗转执教于德国科隆、瑞士日内瓦、美国伯克利等地。如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奥乐乔斯基所言,凯尔森的理论固然受到友人文宁格尔以及海德堡大学教授耶利内克的影响,特别是其教授资格论文《国家法学说的主要问题》在区分科学的专业方向以及方法论的一体性等问题上,受耶利内克影响极大,但是凯尔森的理论更多的则是与他的切身经历有关。
凯尔森一生中经历了皈依天主教、为奥地利制宪、担任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官、参与德国魏玛宪法论战、受纳粹迫害移民美国等事件,这一切事件对于研究凯尔森的思想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皈依天主教使得其从事法学事业,为奥地利制宪则催生出其宪法法院的设计,参与德国魏玛宪法论战则使得其宪法法院理论进一步完善,移民美国更使得凯尔森在英语圈法学界内得以广为人知。虽然先后移居多地,但凯尔森对学术的追求和政治立场始终如一。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一书初版于日内瓦,后再版于美国。新版虽然增订若干,但是凯尔森基本的观点并非完全改变。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所谓纯粹法学,是关于实证法的理论,但并非特殊实证法而是实证法的一般理论。纯粹法学的“纯粹”指的是基于区分应然与实然的二元方法论,对外则一方面排除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的其他研究方法,即排除“方法混同主义”,另一方面则排除自然法以及伦理学的方法,即排除价值判断的干涉,这被称为外在的纯粹性,而内在的纯粹性则体现在对规范贯彻体系性内在的思考与认识。
在这次会议上,德国基尔大学教授阿列克西指出,应从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中的其他概念,如规范、归责、授权和强制的关系来对“应然”概念展开细致辨析。他认为凯尔森的规范概念与应然概念共同预设了不同于自然事实的理念事实。作为联系法与道德之间的法律范畴,归责概念非常重要,而归责律中条件与后果联系的唯一意义则是应然。凯尔森之所以引入归责概念在于避免出现同时成为法律和道德共同要素的应然概念。同时应然的规范性功能之一即授权。他认为凯尔森的应然概念如果不能包括和授权具有同样样态的强制,则其欠缺完整性。
区分应然与实然具有双重任务,如奥地利行政法院院长、维也纳大学教授雅布隆内所言,一方面,纯粹法学属于规范主义理论,本质上将法描绘为应然规则;另一方面,纯粹法学属于实定主义理论,尝试将所有与现实发生特殊关联关系的应然体系涵盖在内。格拉兹大学教授斯蒂格尔指出,纯粹法学理论最具影响力部分是规范层级理论。规范层级理论并非由凯尔森独创,而是首先由凯尔森的弟子默克尔所提出。规范层级理论的功能不仅可以描述法的体系,而且也可以用于更为清晰地掌控现有法的体系结构。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本身也存在缺陷,凯尔森晚年也不得不宣布放弃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康德主义哲学。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鲍尔森认为,凯尔森的思想之所以发生了变化,其根本原因在于,凯尔森早期在康德哲学与经验哲学之间摇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终使得凯尔森在晚年宣布放弃其基础规范理论,在克鲁格的信件中体现了这一变化形成的过程,并最终导致纯粹法学整体倒台。
对于纯粹法学的评价,借用雅布隆内教授的观点,即从法律主义者出发,纯粹法理论使得对于法形式的区分更加精细,可谓是对法教义学的固守。
凯尔森的宪政民主理论
凯尔森受到的关注大多集中在他的法理学思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凯尔森在宪法理论上也造诣极深。他开创了与美国普通法院司法审查制度并驾齐驱的独特的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制度。他起草了世界上第一部设置宪法法院的宪法,即奥地利宪法。并且作为宪法法院法官,凯尔森亲历了大量的合宪性审查实践。
凯尔森的民主理论,中文文献对其研究较少。凯尔森认为所谓民主制即人民统治而非人民被统治。因此凯尔森的民主制即为统治形式之一,政治形态之一。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台湾大学教授颜厥安指出,凯尔森一生太专注于提出一个普遍的法律概念,而没有尝试运用理念与事实的二元方法,来探讨民主理念与法治理念的关系。他认为可以用理念与现实的二元分析方法来阐释凯尔森的民主理论,即理念层面包括民主理念、自由理念、平等理念,现实层面包括规范秩序的建立与多元主义社会的存在,连接两个层面的方式则是通过观念转变与体制下实现的。
凯尔森法学理论的影响
凯尔森的法学理论不仅在欧洲与美国具有崇高的地位,同时对东亚法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对于德国法的学习与继受一直情有独钟。作为德语世界中的著名学者,凯尔森对日本法学界的影响极大。如一桥大学教授森村进所言,凯尔森的许多著作都被翻译成日语,这致使日本的法哲学界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掀起了一场新凯尔森的思潮。
我国学者对凯尔森的理论一直保持着重点的关注与深入研究,这种重视不仅体现在对凯尔森作品的翻译引进,还具体体现在本次会议上中方学者所提交的论文的论题上,这些无不显示出我国法学界,特别是青年学者对于凯尔森研究的前沿性与原创性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凯尔森的理论在经历了一个世纪后,依然光芒不减。在21世纪的今天,凯尔森的法学思想仍然因其深刻性与体系性而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启发我们思考如何保持法学研究的科学品质;如何厘清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明确法律的独特品质,从而保持对法律体系客观的研究;启发我们思考如何保持法体系的一致与协调。今天面对层级繁多、主体多样的国内法秩序,如何确保法律的融贯、一致与协调,需要我们建立起以宪法为端点的审查机制,凯尔森的位阶理论与司法审查观仍然给我们很多的学术启发;启发我们思考如何在一个多元价值观的世界里实现法律的整合功能。凯尔森的合法性主张为多元价值观的民主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整合功能,今天,我们仍然需要这种以规范为中心的视角与逻辑来协调、融合日益复杂的价值冲突,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