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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46万元检方不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3日08:06  南方日报

  ■江门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陶然 詹雨鑫 通讯员/程生彦)交通肇事撞死人是否一定意味着牢狱之灾?记者昨日从江门市有关方面获悉,该市江海区一男子因交通肇事后有自首情节,加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6万元,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去年12月某晚上深夜,龙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某路段行使,因刹车不及时,与骑单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车辆的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

  据介绍,死者陈某是外地人,在江门外海打工,属农村户口。由于龙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6万元的协议,同时还常常上门探望、关照对方,陈某家属终与其达成谅解,并为龙某写了“求情书”交给检察官。江海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表示,提高“不捕率”、“不诉率”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还依托派出镇(街)检察室,对作出不起诉的涉案人员建立跟踪回访档案,由派出镇(街)检察室干警定期教育、引导、监督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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