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跃红 刘晓雯
案件的缘由还要从一次交通事故和N次工伤认定开始说起。
2005年10月21日晚,浙江省上虞市生杰喷塑厂(以下简称喷塑厂)职工黎彩娥在离厂100米左右的路上被一辆货车撞伤。为寻求赔偿,她的丈夫罗志华向上虞市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年之后,上虞市劳保局将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喷塑厂不服,向绍兴市劳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原工伤认定被撤销,后上虞市劳保局重新作出该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认定结果变了,罗志华不服了。2006年清明节后,罗志华向上虞市劳保局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结论再次被撤销。同年8月17日,上虞市劳保局再次将该事故伤害重新认定为工伤。喷塑厂选择了继续申请行政复议。这一次,绍兴市劳保局又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即该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2008年1月3日,喷塑厂将上虞市劳保局诉至上虞市法院。不久,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上虞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喷塑厂不服,选择了向上虞市检察院申诉,2009年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绍兴市检察院抗诉。
申诉方喷塑厂厂长潘生杰坚持认为,黎彩娥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他对检察官说:“就算是把厂子卖掉,就算是去北京,我也要把官司打下去。”
作为行政纠纷中的第三方,黎彩娥丈夫罗志华不满赔偿数额,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之外,他坚持要求全额工伤赔偿,并不断上访。
案子就这样到了绍兴市检察院检察官手里。承办这个案件,对检察机关是一种挑战。
为从根本上寻找到最佳的处理办法,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几次到喷塑厂和黎彩娥家中,与村委会主任、村民和工厂职工聊天,了解工厂情况和黎彩娥的家庭情况。
从一开始双方的激烈对峙到后来态度上的渐渐缓和,检察官终于找到了处理该案的方法: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不调解原则”,但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和解。本案是行政机关对申诉人(喷塑厂)与诉讼第三人(罗志华)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而引发的行政案件,通过促使对行政认定不服的双方达成和解,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得到化解,这起行政抗诉案才能迎刃而解。
检察官一方面对案情进行细致周密的分析,于2009年7月21日,依法就该案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0年9月,绍兴市中院裁定越城区法院管辖该案,实行“指定异地法院再审”。另一方面,检察官又积极与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就和解的思路进行了沟通。
越城区法院在再审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尝试用和解的方式处理,无奈双方对补偿数额要求差距过大,几个月的努力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进一步明确了检法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成和解的工作思路。接下来的几个月,检察官负责和喷塑厂一方进行沟通,法官则努力做黎彩娥家属一方的工作。
双方终于被检察官和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打动,同意做出让步。今年5月24日,在绍兴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的见证下,罗志华当即拿到了15万元赔偿款,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