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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修订地方法规村民小组长可被罢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0日07:42  法制日报

  本报郑州6月9日电记者邓红阳正在此间召开的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

  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与其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河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申请。村民小组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申请。

  修订草案还规定,村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近年来,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干部的现象屡屡发生。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针对外出务工人员委托亲属投票,给一些人操纵选票甚至买票创造条件的弊端,该办法对被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人数作出限制,即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按照委托投票人意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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