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秀林
存疑不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捕决定,并要求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新报捕的做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补充侦查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并重新报捕,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致使部分案件被搁置或流失,或由于不能及时撤案,使当事人长期处在不确定的社会、法律关系中。
笔者认为,规范存疑不捕案件后续处理,可通过以下路径进行:
(一)完善立法规定,为存疑不捕案件后续处理提供法律依据。1.建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存疑不捕案件补查重报的期限。对于存疑不捕的案件,侦查机关如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复核,如果证据有进展应当重新提请批捕,不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参照公诉案件退补的期限,可把不捕案件补查重报的期限规定为一般案件两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三个月,届时检察机关可以跟踪监督。对届时仍不符合报捕条件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2.对存疑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仍无法收集到新证据的案件,从保障人权和尊重刑事诉讼规律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应当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终止诉讼。建议借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二条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规定,对此类案件予以明确:对犯罪嫌疑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应当在解除或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内予以撤案。撤销案件后,发现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杜绝“久侦不决”,使当事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社会、法律关系中,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创新监督机制,完善案件的动态监督。1.提高补查提纲质量。要求补查提纲不仅要考虑逮捕的法律条件、证据条件,更要从现有侦查手段、侦查条件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补查意见。检察机关应就补查提纲与办案单位积极沟通,案件承办人要根据案件办理的进程,定期与侦查机关沟通案件的补查情况,及时督促补查后重新报捕,公安机关未按补充侦查意见书开展补查,责成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对补查后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作出其他处理,同时对不服不捕决定的鼓励侦查机关行使复议复核权并限期作出决定,以防止因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案件流失。2.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系统。侦监部门对存疑不捕案件后的补查提纲、案件流向、监督记录、重新报捕时间、案件承办人等情况要在内部局域网上进行显示,由专人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监督效果评估,严格落实对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处理动态监督,促进规范化执法和办案质量的提升。3.加强内部协调沟通。对存疑不捕的案件,侦监部门要将不捕退补提纲抄送公诉部门,防止此类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同时协同控申部门认真做好被害人的息诉工作,消除因不捕带来的消极影响,保证社会的稳定。
(三)转变执法理念,重构科学的考评机制。1.办案人员要树立人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要强化理论学习,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办案技能,应树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观以及办案人员个人考核评价体系,只有对存疑不捕案件后续处理及时、公正,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2.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怠于补证的处罚建议权。在正当退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如果出现不按要求履行补充侦查职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有权将情况向人大提交审议决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