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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破坏广电设施等刑案司法解释细分追责八种情形贻误救灾致人死亡最低可判七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3日07:56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周斌

  将于6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谓“两年磨一剑”。

  据了解,2009年下半年,最高法开始了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案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2011年5月2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这一解释。

  该司法解释有何看点?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哪些难题?6月12日,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明确四种破坏行为

  既然是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案的司法解释,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呢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大量案例,最高法发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可以分为物理性破坏和功能性破坏两类。司法解释则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这两类行为。

  他进一步解释说,物理性破坏是故意对广播电视硬件设施的毁坏,主要有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等两种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向传输缆线中插针以截取广播电视信号,有的通过“改造”缆线来插播非法节目,这些行为都使硬件设施遭到了破坏,属于物理性破坏。功能性破坏主要是指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的控制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两种行为,使设备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

  回应公众两大疑问

  上述破坏行为中,剪割缆线出售是最为公众熟悉和了解的,如何处罚也最受关注。而对建设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损毁广播电视设施如何处罚,人们往往也不是很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对这两个问题都作出了回应。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构成一定破坏后果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当前,建筑、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设、施工作业中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问题非常突出。有的明知是广播电视设施而故意损毁;有的还对劝阻、制止者大打出手;有的虽是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位负责人坦言,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此类行为的责任人往往没有依法受到追究。

  而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这一行为的处罚原则。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此规定,在于强调此类行为构成犯罪,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同时提醒广大的建设、施工人员,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公共设施意识,不要只图施工进度而以身试法。

  四种情形属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解释还细分了对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进行刑事处罚的8种情形,其中4种为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4种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广播电视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救灾抢险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在救灾期间,广电设施受到破坏,导致信息不能发布,会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这位负责人指出,司法解释规定,破坏行为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严重后果”还包括: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48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过失破坏亦可判刑

  司法解释明确:因建设、施工、耕种等原因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如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过失犯罪,尽可能贯彻从宽处理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此,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本报北京6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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