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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处罚不当检察院抗诉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3日08:0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通讯员周春梅

  无照经营8个月的王某被处罚了7万元,但无照经营近3年的合作公司却未被处罚,4年前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的一个处罚决定让王某忿忿不平。2011年6月10日,该案在婺城区检察院的建议下提请抗诉,获得改判。

  2006年3月,王某和金华市某旅游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王某以“金华市某旅游公司饭店”的名义对外经营,但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年11月,婺城工商分局认为王某构成冒用该公司名义进行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王某不服,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

  2007年9月,王某向婺城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立案、调卷审查后认为,申诉人王某确有违法事实存在,但出租人金华市某旅游公司自2003年起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在先,且王某与该公司的关系是企业整体租赁关系,不存在冒用,真正的违法经营主体应是旅游公司。另外,王某不是唯一冒用该饭店名义无照对外经营的个体,其他人存在无照经营行为时间更长却不查处,婺城工商分局在同一事件中,只因行政相对人不同,作出的处理结果差距如此之大,显然不公。

  2007年11月,婺城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建议金华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指定金华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在再审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婺城工商分局补偿王某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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