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莞谈
时事的家长里短
蒋明亮经营一家货运公司,旗下有20多台货车,有七八年没缴路桥年票费,之前都是通过中介花钱年审,但今年1月份年审时却遇阻。不满交警部门将年审与年票挂钩的蒋明亮,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东莞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日前一审判决出炉,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蒋明亮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中又认定,交警部门对车辆年审时以缴交路桥年票费为前提条件的行为于法无据(见昨日南都)。
我相信蒋明亮并非一个人在战斗,背后有着无数被路桥违规收费搞得焦头烂额的企业和公众。年票收得合法否、公平否,事关每个人利益,当然要理直气壮讨说法。
“不应将年票作为年审前提”与“原告年审受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同一枚硬币非正即反,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认定被告的做法于法无据,原告的权利就应当得到恢复。
可是,法官认定交警部门的做法不妥,同时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不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判决吗?各打五十大板的作派,让人感觉却是胜而不胜,败而不败,成了葫芦判决,是非并没有了断。就好比一场讨债官司,讨债人官司赢了,但却拿不到钱。
本来,法院判定“不应将年票作为年审前提”是有道理的,“年审”与“年票”是两回事,桥归桥路归路,一码归一码,应该予以分别处理,怎么能搞捆绑呢?虽然东莞有交警协助收费的地方文件,但由于与上位法《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的“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相抵触,相关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何况,将“年审”与“年票”挂钩,也有懒政之嫌疑。
是的,原告主张权利时证据不怎么充分,无法证明年审录像资料的制作时间为2011年1月10日,这是法官驳回原告诉讼的理由。但是,这么简单的是非,非得有录像才能断案吗?车管所是否拒绝年审,是个完全可以查清楚的事实,怎么能以录像资料作为唯一依据呢,难道今后民告官,或者说民与官打交道,都得带着录像机才行?
当然,这样的判决蛮有技巧的,虽然有了结论,态度却是模棱两可的,———实际这也是一种态度。就像一个深于中国功夫的拳师,推来挡去弹性十足,用意不用力,打起哪一方都不得罪的“太极”。更确切地说,判决看似照顾双方利益诉求,和了一把稀泥,实质上一味地搞迁就,让原告成了希腊神话中的那位西西弗斯,徒劳地在诉讼路上白费功夫。□ 楚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