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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建设之典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1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李乐平

  6月20日至24日,全国检察机关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为主题的第十三个“举报宣传周”在全国检察机关展开,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的主题更鲜明,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具有针对性、现实性。

  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肇始于1988年广东省检察院首家举报中心的成立,举报宣传工作也由此发轫,20多年来,“举报宣传周”活动对推进检察机关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中的独特作用,功不可没,而其本身固有的价值更值得我们思考。

  实现了群众路线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刑事诉讼作为一项专业性、规则性、程序性很强的法律活动,其有一定的封闭性,故而从来就带有某种神秘色彩,但是又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正是遵循了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依靠群众,动员群众,这同时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乃顺民、为民、利民之举,实现了专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的良性互动。

  实现了检察工作与群众工作的相结合。诚如曹建明检察长强调的,“人民检察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案源。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活动,是标准的侦查活动,具有专业性、专有性、隐蔽性等特点,是典型的专门工作。而“举报宣传周”活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群众工作要求。

  “举报宣传周”活动,堪称检务公开的典范。自从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检务要公开”以来,“举报宣传周”活动从形式到内涵,真正体现了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破除检察工作的神秘主义”的要求。2006年6月,高检院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如今“检务开放月”、“开放日”活动也在热热闹闹地开展,但比较而言“举报宣传周”在开放的对象、形式、内容、程序等方面更为规范有序,效果更为明显,也更受公众欢迎。

  “举报宣传周”活动,是检察大宣传的典范。检察大宣传是指在深化“检察宣传一盘棋”的意识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人人是宣传主体,处处是宣传阵地”的观念,合力构建主题突出、目标一致、资源共享、内外结合、总体推进的大宣传格局。而“举报宣传周”活动综合采用了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报道、网上举报、热线电话、视频接访、下访巡防、联合接访等手段,此外还包括印发宣传册、标语横幅,实现传统宣传手段和现代新媒体的结合,实现了点对点、面对面的宣传和向不特定公众的宣传相结合。通过检察官走出机关,深入社区、乡镇、企业、机关,主动贴近群众、融入社会,展示良好的检察形象,体现了全方位、高密度、广覆盖、多形式的集中宣传效果。

  更值得推广和倡导的,是“举报宣传周”活动作为一项创新活动、专项活动从未间断、不断完善,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自1999年首创“举报宣传周”活动以来,每年都有主题,每年都自上而下地统一部署,已连续坚持了13年,将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实践活动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举报宣传周”活动堪称检察机关机制建设的典范,从不断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建设的层面考量,其意义更为深远,更具示范作用。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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