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讯 (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周卫民、梁连高)昨日,新会区人民法院继6月3日依法审判江门市首例醉驾入刑案后,再次公开审判两宗醉驾入刑案,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分别判处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钟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5日21时25分,重庆市籍驾驶员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小客车在会城中心南名人广场路口路段被新会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送新会人民医院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88.9mg/dl,属醉酒驾驶。5月6日凌晨3时许,驾驶员钟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会城江会路路段时被新会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截查,民警立即带钟某到新会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127.1mg/dL,属醉酒驾驶。
6月20日,新会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以上两名醉驾者。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钟某的违法犯罪事实确凿,其行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2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分别判处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钟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后 ,唐某、钟某等二人当庭认罪,并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