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葛倩 发自北京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制定并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规范了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措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办法明确界定了“瞒报”、“谎报”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缩短了事故报告时间。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最新办法则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事故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也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者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将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