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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一条龙”造假讼 帮茂名黑老大讨高利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1日06:17  南方都市报

  

庭长“一条龙”造假讼帮茂名黑老大讨高利贷

  

庭长“一条龙”造假讼帮茂名黑老大讨高利贷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通讯员穗检宣 广州市检察院昨日通报了该院反渎职侵权局设立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并重点通报了三名涉茂名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振刚团伙案的3名渎职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

  据广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刘氢通报,此三人分别是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民庭庭长何铭杰和茂港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梁彬。

  本报昨日详细披露了茂名市茂港区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强卖官、受贿等内幕。据悉,杨强收受李振刚贿赂43万元,与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程彬、刑警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黄永华(均另案处理),共同充当李振刚团伙的“保护伞”。

  据刘氢透露,2010年7月,省检察院以广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为主体成立“701”专案组,专责查办李振刚团伙的“保护伞”。该案侦查时间长达半年,办案人员遇到一系列困难,如作案时间发生在十年前,一些关键证据材料已经灭失;被查对象均为公安、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反侦查能力特别强,有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供;涉案者长时间、跨区域办案,关系网复杂,干扰和阻力不少等。

  刑警副大队长

  隐匿犯罪材料“放生”黑老大

  检方透露,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李振刚团伙进行侦查。当时李永才任该专案组材料小组组长。在案件侦查终结制作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李永才故意隐匿了李振刚团伙敲诈勒索林某1500万元、故意重伤罗某、绑架林某兄弟等三宗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导致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诉处理。

  被“放生”后李振刚继续纠集相关人员在茂名、广州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牟利。2006年起李永才还出资参与违法发放高利贷,获取高达80多万元的非法利益。

  法院民庭庭长

  伪造法律文书 助讨高利贷

  据指控,何铭杰担任茂港区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利用庭长权力,为李振刚团伙放债、追债等高利贷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从伪造借贷合同、立案、开庭、判决到执行,“一气呵成”,将受害人合法财产以司法途径转移到李振刚团伙名下。

  例如,赖某2007年5-7月间向李振刚借高利贷本金人民币1650万元,2008年3月归还600万元后无力偿还。何铭杰于2008年七八月间亲自制作了赖某借款共计2350万元的5份虚假借据和民事起诉书,及开庭笔录、合议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再依伪造文书执行,将赖某在广州荔湾区的一幅价值2657万元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到李振刚团伙名下公司所有。

  法院书记员

  虚构民事诉讼 私分执行款

  据通报,梁彬任茂港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期间,与何铭杰勾结,多次通过制作虚假民事诉讼等手段,将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执行到李振刚团伙名下。

  例如,2006年6月,广州顺安房地产公司取得广州海珠区革新路顺安大厦的开发资格,公司法人代表蔡某2004年向李振刚借款共200多万元,但无力归还。李振刚于2005年1月威逼蔡某写下23张面额100万元的借据,凭此申请法院民事裁定。

  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将顺安大厦查封并变卖后,得执行款5400多万元,本应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拆迁费和工程款,再将剩余款额按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但通过多次制作虚假民事诉讼,何铭杰和梁彬等将2800多万元执行款以直接分配、虚构民事诉讼等方式私分给李振刚。

  通报摘要

  穗三年立案侦查渎职犯罪226人

  其中行政执法人员118人,司法工作人员36人

  据通报,2008-2011年5月,广州全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95件226人,立查人数年均上升40%,其中立查重、特大案件53人,立查要案4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亿余元。

  其中,共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18人,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36人。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涉农、工程建设领域等渎职侵权犯罪等案件共立案查办78件92人,其中包括查办黄埔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夏鸣放等3人违规发放房地产权证,导致国家3000多万元重大经济损失。

  李振刚其人

  逼讨高利贷涉嫌非法拘禁

  李振刚团伙通过发放高利贷非法敛财上亿元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涂峰 海鹏飞 “黑老大”李振刚1964年4月生于茂名电白县,高中学历,2006年曾当选茂名市第十届人大代表。

  据检方指控,2002-2009年李振刚纠集王日强、冯日进等人,成立多家“幌子”公司,依托当地公安、法院人员为“保护伞”,在广州、茂名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牟利,逐渐形成以李振刚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起诉书称,2008年该组织成立广州奥业投资公司,以此为平台发放高利贷及掩盖账目资金往来。若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李振刚等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追债,或逼迫其重立借据,将高利贷伪造、虚构成普通民间借贷,再通过向司法人员行贿,以虚构民事诉讼等手段侵吞被害人财产。检方认定,李振刚团伙通过发放高利贷非法敛财上亿元,强占房产多处。

  对李振刚的起诉书中,有关放高利贷的指控多达十几项。其中有一例更涉嫌非法拘禁。2000-2002年,邓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振刚借款100多万元,至2006年未能还清。其间,李振刚多次派手下用恐吓、殴打等方式逼债。2005年11月某日晚,王日强持枪和三男子到工地追债,因邓某不在,便将其亲戚高某强行掳至白云山脚下,逼其透露邓某下落。得知邓某住处后,王日强等将高某押至邓某住宅,才将其释放。

  李振刚团伙重重“保护伞”

  公安系统

  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区分局原局长杨强(已判处受贿等罪)

  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程彬(另案处理)

  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黄永华(另案处理)

  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

  法院系统

  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另案处理)

  茂港区法院原民庭庭长何铭杰

  茂港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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