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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1日08:00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邦明)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居住区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前日,《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开始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至7月10日。

  条例草案规定,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及社会福利保障设施,不低于40%;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设施不低于35%;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设施,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居民住宅楼、高架桥等建筑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根据条例草案,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间顺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小区布局规划图中予以明示。

  条例草案提出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者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以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施工未制定绿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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