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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成功调解化仇怨为温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1日08:01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梁祖培)货车司机杜某在给一家饮料公司送货期间离奇中毒身亡,警方检验其为敌敌畏中毒且排除他杀可能,但死者家属坚持认定杜某是被谋杀,并将雇用杜某的郑某、托运人惠州某物流公司及某饮料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在主审法官多方奔走劝说下,案件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成功调解。

  司机离奇中毒身亡引发官司

  据了解,死者杜某生前受聘于郑某,职务为货车司机。2009年5月28日凌晨,杜某被发现晕倒在仲恺开发区某饮料公司仓库一厕所内,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检验结论为:死者杜某符合敌敌畏中毒死亡。

  杜某死亡后,留下了妻子(李某)和不足三周岁的孩子,还有年迈的父母(杜某荫、钟某),没有了经济支柱,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突如其来的噩耗降临,让家属们悲痛万分,情绪非常激动。为了能讨个说法,杜某的亲属多次找郑某及惠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并多次因情绪失控差点与被告郑某和惠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冲突。

  因商谈无望,杜某亲属以杜某系被谋杀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为,杜某体内所检出的敌敌畏成分不能排除蔬菜农药残留等因素所致;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符合心肌炎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公安机关以杜某之死排除他杀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杜某亲属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进行信访,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进行检查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成立。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与郑某及惠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也商谈无果的情况下,杜某的亲属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亲友团多次打断庭审

  本案开庭时,审判庭座无虚席,原告方组织了庞大的“亲友团”前来“助阵”。因原告方及杜某的其他亲属情绪非常激动,庭审曾多次被打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无论对案件事实还是对案件处理意见均有很大分歧,气氛非常紧张。

  原告认为,杜某是因工死亡,并认为被告郑某与被告惠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郑某不具备从事货物运输的主体资格,被告某饮料公司对其公司范围内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杜某帮饮料公司运输货物,其既是托运人又是受益人,因此,饮料公司对为其运输货物的杜某在其公司内死亡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再者死者杜某是因工死亡,原告享有相关工伤待遇,根据公平原则,三被告对死者杜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法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余元。

  对于指控,被告郑某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认定“杜某符合敌敌畏中毒死亡”,公安机关的侦查也已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依此可以断定杜某死于自杀。该局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中,认为杜某体内所检出的敌敌畏成分不能排除蔬菜农药残留等因素所致;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符合心肌炎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可见,无论是自食农药还是因“蔬菜农药残留”中毒死亡,与被告郑某均无任何关系,被告郑某既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杜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惠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郑某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被告郑某也不是以其名义对外从事运输活动,杜某生前受雇于被告郑某,被告惠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杜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

  被告某饮料公司也提出,其与杜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其对此次事件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违法之行为,无需对杜某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经法官调解当事人握手言和

  为了缓和庭审气氛,尽量减少对立情绪,合议庭经讨论决定暂时休庭。休庭期间,主审法官、陈江法庭副庭长丁金亮来到了坐在旁听席的原告方亲属中间,试探性地与他们拉起了家常。“看到与他们的距离逐渐拉近,我适时地说,法院是讲法的地方,维护公平正义和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使命,不要义气用事;我们判案不是谁的声音大、谁来参加庭审的人多就支持谁,我们看的是证据,要让双方都有说话的机会。”据丁金亮介绍,经过与他们的短暂交流,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旁听席上非常安静,亲属们都在安静地倾听着案件的审理,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但是,因为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责任承担分歧太大,法庭调解未能进行。“值得庆幸的是,经过我的耐心劝说,原告方对案件的处理恢复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初步流露出了调解的意愿。”丁金亮说。

  随后,丁金亮先后约见了死者母亲钟某和被告郑某,希望能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我们觉得特别冤,一个大活人跟着那个姓郑的(郑某)工作了那么久,突然间人就没了,现在公安部门又说不是被人谋杀,姓郑的又不肯赔,一条人命啊。”交谈期间,钟某坦诚地说出自己内心的想法。

  “我也是尽我最大所能了,我一个人在这,包了几台车在这拉货,本来就没挣到多少钱,看到他们让我赔60多万元,几次我都想把车卖了,离开这里。”被告郑某也在言谈间表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

  在了解双方意愿后,丁金亮说服被告郑某与他一起来到了原告家里。见到法官到访,原告方显得非常惊讶,更让他们惊讶的是被告郑某的到来。看到被告郑某到家里来了,也表达了歉意,藏在心中的仇怨消解了,“其实我们也知道事情的发生也不是你的错,本来我打这场官司也不是为了能拿多少钱,我们就是觉得冤。”钟某说着说着便泪流满面。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方撤回了对被告物流公司和饮料公司的起诉,并与被告郑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郑某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05元,减半收取为1802.5元,由原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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