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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重奖举报有功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三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于6月20日至24日举行。昨日,本报就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绍纯进行了专访。

  问:今年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今年的主题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这次活动中,我们将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宣传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职能、作用和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成效;宣传举报方式、保密方法和保护措施以及关于奖励举报人的政策,让群众明白“举报什么”、“怎样举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正确看待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形势,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依法查办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实现新的发展。

  问:“举报宣传周”活动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将开展哪些宣传活动?

  答:今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举报宣传。如派出检察人员上街设点宣传,张贴宣传挂图,印发宣传材料,提供法律咨询并受理群众现场举报、控告、申诉;开展网上举报宣传;通过检察长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检察机关派员下访、巡访开展宣传;深入重点单位、乡镇、街道深入开展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案件受理范围及办案程序等。

  问:应该如何正确看待渎职侵权犯罪?

  答: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腐败现象,其社会危害性相比于一般刑事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更具有隐蔽性,有时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多无法挽回。渎职侵权犯罪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对环境、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危害后果长时间难以弥补甚至无法弥补。

  问: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要突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依法查办一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办滥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和徇私舞弊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发生的渎职侵权案件;严肃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案件。二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三是要从长计议,加强和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建设,构建反渎职侵权工作长效机制。

  问: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举报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最好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从侦查职务犯罪的规律而言,线索经手的人越少、知密面越小、越不为被举报人察觉,查证线索反映的犯罪事实的效果也就越好。因此,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最好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二是尽可能实名举报。使用真实姓名署名举报,便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沟通了解有关情况,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开展调查和侦查,也便于结案后检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三是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并且尽量详细。没有涉及具体犯罪事实的举报材料检察机关往往难以查实,价值不大,因此举报材料要尽量详细、客观、真实。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材料通常要包括以下内容: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有关知情人员,具体的犯罪事实,相关书证材料或者获取证据的途径等。举报的犯罪事实越客观详尽,举报线索的价值就越大,举报线索的成案率也就越高。

  问:检察机关对举报人有哪些保护和奖励措施?

  答:检察机关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格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在固定场所进行,由专人接待谈话。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厉惩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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