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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工无证试驾闯大祸

  本报株洲讯(记者 李春璞 通讯员 刘瑾)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汽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理赔责任?近日,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去年9月9日,株洲某修车公司安排员工彭某去修一台被交警部门暂扣的大客车。彭某简单修理后,明知大客车制动失效,仍驾驶大客车进行试车。大客车起步后制动失效,碰上行走在人行道上的任某后继续行驶,撞上路边拖人力车的莫某,造成莫某当场死亡、任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查,彭某持有的驾照为A2型,不能驾驶大型客车。大客车由车主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及三者责任险,但该保险公司认为彭某不是车辆所有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且彭某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理赔责任。

  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彭某系某修车公司的员工,其接受公司的安排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修车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人员在事故未处理完毕前就撤离事故现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客车车主作为该车的所有人,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已失去了对该车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交强险保险条例》中约定,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合同约定属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是否应当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但根据我国设立交强险的本意和宗旨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具有公益性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理赔责任,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依其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行使追偿权。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莫某的家属及任某支付理赔款共计120000元,彭某、修车公司、交警部门连带赔偿莫某家属及任某余下的损失共计211537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株洲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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