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关区人民法院和溧水县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7·28事故”三起关联案作出一审判决:迈皋桥办事处原主任施靖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他涉案5人被判处3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南京中院认为,施靖在组织拆迁南京塑料四厂地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地下丙烯管道于2010年7月28日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继而引爆附近的中华饭店,造成22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副主任朱广源在明知迈皋桥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应施靖请求以栖霞区拆迁办的名义对塑料四厂地块发布拆迁通知,并由时任栖霞区拆迁办拆迁安置科科长的王有道具体落实,下关法院据此认定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涉案的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组织其姐夫董来荣及方强锋等人进场施工。在董来荣的指挥下,方强锋虽然已发现地下不明管线,仍用挖掘机将丙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7·28事故”。溧水县法院认定,此3人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