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必须要股东亲自参与办理,可是虹口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股东状告会计事务所的案件。股东以会计事务所未经股东同意,擅自将股东股权转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自己的部分无效,并确认其享有股东资格。近期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协议中涉及章先生的部分无效,但对于其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请不予支持。
出走
2000年,上海大鹏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变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章先生出资2.8万元,成为公司的原始出资人,他以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在大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公务员考试进行,章先生也报名考试,之后被上海某区的财政局录用了。章先生在9月办理了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的手续。可是此事并不如章先生想得那样简单,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会计师离所后其股东资格终止,应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于是会计师事务所于同年向章先生发出通知,要求章先生领取出资额及相应的红利。可章先生对此表示很不理解,除了领取了部分红利外并未领取出资额。
转让
会计师事务所见章先生迟迟不领取出资额,觉得既然根据规定他已没有股东资格,不如代他办理股权转让手续,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这一提议,包括章先生在内的11人的股权被集体转让到现任股东名下。由于没有经章先生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手续均由其他股东代为签名、办理。此后,事务所一直与章先生就退出事宜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章先生也未领取相关投资款。去年年底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自己的部分无效并恢复其股东身份。
审理过程中,事务所一直强调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会计师离所后股东资格终止,应办理相应股权转让手续。事务所为此一直催促章先生办理,但章先生始终拖延,章先生是存在过错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协议上由他人代签的情况章先生也是知道的。现在章先生诉至法院是有违诚信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事务所在与章先生没有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意情况下,冒用章先生名义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章先生不追认的情况下,协议中涉及章先生转让股权的部分应认定无效。至于该部分转让被认定无效后,章先生是否恢复事务所股东身份一节,根据相关法律及规章的规定,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是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的必备条件。现章先生离职多年,在其他行政部门执业,目前也无回所重新执业的意愿,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于法无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何璐依 记者 袁玮